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6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2-3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57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加强对福建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现将省内(不含厦门,下同)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跨市、县、区,下同)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省内建筑企业(包括总机构、分支机构)跨地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项目部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跨地区涉税事项。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项目部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项目部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建筑企业跨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跨地区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办理涉税事宜的,项目部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项目部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四、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3日
  《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为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跨区域涉税事项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项目部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项目部经营地的税务机构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基于跨区域涉税事项税收管理政策的调整,对福建省内(不含厦门,下同)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应作出调整。
  二、公告内容
  (一)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市、县、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二)明确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三)明确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汇算清缴有关事宜。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 2019/3/15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 浙财税政[2019] 2019/7/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 粤国税函[2010] 2010/6/4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9/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税款 2012/10/16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19/2/1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市县总分机 海南省国家税务 2010/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云国税发[2008] 2008/6/13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 吉国税函[2010] 2010/3/2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经营建筑企业 鲁地税函[2010]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