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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政办[2018]115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8-11-8
实施时间: 2018-11-8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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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8日
  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
  为加快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再创民营经济发展新优势,按照《温州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发展先行区总体方案》和《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产业发展扶持方面
  1.大力培育“三大产业领域”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聚焦培育数字经济、智能装备、生命健康、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等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等“三大产业领域”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实到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参照项目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后2年减半确定。围绕“三大产业领域”,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年遴选不超过10个产业项目加以重点扶持,每个项目三年内税务部门认定的实际研发投入需超过1000万元(软件项目800万元),按照项目三年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2.实施数字经济五年倍增计划。对总投资超过300万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20%、最高限额1000万元的补助;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含设备和软件投入)的15%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做大做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着力培育有能力提供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信息化、运行维护、智能制造等解决方案的企业,在上述领域以竞争性分配方式每年择优资助不超过10个总集成总承包项目,每个项目按照合同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3.加大机器换人力度。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投资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技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其中能源高效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循环化绿色改造项目,按12%奖励。对小微企业园内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金额大于100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设备购置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加大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力度。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无人车间”“智能工厂”“无人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列入省级的按项目投资额2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20个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按智能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对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最高奖励100万元。
  5.支持企业实施“三强一制造”。企业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订的企业,每项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正式立项和标准发布两个时点各奖励50%。
  6.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温州企业成功并购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内外企业(核心技术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公布的技术,重大发明专利是指在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并处于保护期内的发明专利,知名品牌指“世界品牌500强”和“中国品牌100强”),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温或并购项目回归温州的,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不超过100万元的事后奖励。对上述并购行为发生的银行中长期本外币贷款给予50%的贴息奖励,单个项目贷款贴息限补贴三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0万元。
  7.培育发展时尚创意设计产业。对获德国IF奖、红点奖、美国IDEA奖、日本优良设计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中国设计智造大奖、红星奖、浙江好项目等奖项的项目在温产业化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项目投产首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企业主体的省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重点企业设计院每年为温州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5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以非遗嫁接工业设计、非遗工艺量产化实用化、非遗为休闲旅游项目价值倍增为导向,每年重点扶持不超过3个非遗跨界融合创新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的研发资助。对新实施国家、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8.支持制造企业服务化发展。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将研发中心、技术平台、工业设计部门、个性化定制部门、营销部门、物流部门、工程总包模块、云平台等分离,设立独立法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分离后享受工业水电气价格。对分离新设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分离新设过程中发生的不动产过户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三年内对分离新设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
  9.加快发展智能化物流。新认定的国家3A、4A和5A级物流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物流企业近3年投入100万元以上且软件投入占总投入20%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按实际投资给予15%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市区物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一年内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投入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年度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且累计完成总投资额30%以上的在建重大物流项目,按项目总投资额的0.5%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大力支持休闲旅游业发展。旅游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方面享受一般工业企业同等政策。对龙头性、带动性作用明显的重点旅游项目,可按“一事一议”给予用地支持。
  11.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销售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农业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好粮油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和区域名牌农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新通过国家级(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金融支持方面
  12.激励银行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市财政每年安排42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用于金融业绩考核奖励,重点考核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新动能培育、企业上市以及增加地方综合贡献度等情况,将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率先实行民营企业续贷政策,推行符合条件的企业“无还本续贷”和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中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容忍度高出2个百分点。
  13.积极培育创投产业。对在温注册的年地方综合贡献度超过100万元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70%确定;其中对投资温州本土企业的,奖励额度参照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确定。
  14.激励政府产业基金落地。浙江温州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的合作对象,5年内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给予奖励,5年内市级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免费自用办公用房或不超过10万元/年的房租补贴。
  15.深化科技保证保险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按照约定向市区企业提供科技贷款的合作银行机构,在市科技保证保险贷款保证金内给予35%的风险损失补偿;对按照约定保费履约科技保证保险的合作保险机构,市级给予贷款本金1%的补贴。
  16.率先探索中小企业定向私募发债,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债券融资支持计划,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17.率先尝试建立“国保民”体系。整合信保基金,组建国有融资担保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当年度对本市小微企业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单户贷款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不超过1.5%)月均担保责任余额达到注册资本1.5倍和3倍以上的,按月均担保责任余额的0.5%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
  18.防范化解民营企业金融风险。率先探索建立合格担保人制度,深化联合授信管理机制,完善企业金融风险监测预警防控体系。建立风险共济专项资金、政策性救助基金,试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救助有股权质押平仓风险等流动性暂时困难优质民营企业。
  19.探索破产制度改革。建立信用受损企业、入黑名单企业和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污点销号机制,完善诉调对接和预重整机制,试行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主体范围。
  三、科技支持方面
  20.鼓励各类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的R&D投入,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
  21.鼓励民营企业引进设立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在温布点或合作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收入的15%、固定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30%以上、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0%的新型研发机构,制定以创新水平和服务地方绩效为主要考量的评价指标体系,年度评价前十的机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20%、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22.鼓励民营企业建立高等级公共创新载体。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的加倍奖励。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中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23.鼓励支持离岸创新平台建设。对新建的海外创新中心,在协议期间给予运营企业经费保障,根据实际进度需要分批拨付。对发挥明显的运营企业,再给予一定的奖励。入驻海外创新中心的项目,3年内免场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启动资金和创业发展资助等政策。运营企业引进人才项目按机构引才奖励政策标准给予奖励。对高校科研院所在市外设立的创新型机构和企业在海外建设的复合型研究院、海外分支机构引进的人才,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市县人才计划体系,享受相应的人才政策待遇。
  24.大力发展高技术服务业。对新设立、新引进或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研究开发、创意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人力资本等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
  25.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全市每年实施100个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对实施完成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开展技术产权证券化试点,筹建中国(温州)技术产权交易所。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的成果产业化经费补助。
  26.鼓励军民融合。本地企业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按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四、上市支持方面
  27.实施“凤凰行动”和“百企上市”计划。成功上市的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温州的,按照首发融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其中融资额度超过10亿元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办理。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发生股东分红转增资本、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高管股权激励等四种情形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确定。
  28.支持温籍企业上市回归。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温州,且符合产业导向的,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并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地方贡献特别巨大的可“一事一议”。
  29.建立政府与企业上市风险共担机制。市政府设立总规模5亿元的上市风险共担基金,对列入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费用,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给予垫付。
  30.支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开展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环比上年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其中完成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约并列入市本级、区(功能区)重点辅导推进的拟上市企业,奖励额度提高30个百分点。
  31.鼓励上市企业投资温州。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温州的,按资金规模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32.支持上市企业加速发展。企业上市后3年内(含上市当年)年实缴税收增速超过当年全市税收收入增速的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环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新增部分50%确定。
  五、人才支撑方面
  33.加强高端人才集聚。对自主申报入选或新全职引进的中国或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等A类人才,经认定给予500万元个人奖励。对自主申报入选或新全职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B类人才、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C类人才,经认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个人奖励。其中短期项目个人奖励额度减半;对省特级教师,从市外新全职引进的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自主申报入选的按年度考核奖的形式发放奖励。ABCD类人才参照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最新发布的《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由市委人才办认定。
  34.更大力度实施市“海外精英引进计划”。给予创新长期项目、创业项目、短期项目入选者3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个人奖励,给予海外工程师、海外专家智力项目引进单位10万元、5万元引才奖励,对获省海外工程师和国家级省级海外专家智力项目的,按上级奖励1:1额度给予用人单位配套奖励。
  35.实施市“新动能工程师引进计划”。鼓励企业从市外引进从事过工程、技术、研发、设计等工作的工程师、程序员和工业设计师等,经认定后,按正高级工程师每人20万元、副高级工程师每人1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分2年发放。
  36.实施“瓯越工匠”技能人才集聚工程。分别给予自主申报入选或新全职引进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省“杰出技能人才”、省“拔尖技能人才”100万元、30万元、3万元奖励;分别给予市“‘特支计划’高技能领军人才”、市“首席技师”15万元、2万元特殊支持;给予世界技能大赛新获奖者、省级以上技能竞赛新获奖者每人每次15万元-50万元、5000元-5万元个人奖励。
  37.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向全职在温企业工作并在温首购商品住房的正高级职称人才和博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才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分别发放4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向全职在温工作且在温首购商品住房的A类、B类、C类、D类人才分别发放5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进入到ABCD类人才创业企业工作、符合人才公租房申请资格的人才优先落实人才公租房(50-60平方米)。
  38.支持科技型企业骨干人才培养。安排财政资金奖励年度实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奖励采取分档分配法。奖励的额度参照从事研发岗位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和20万年薪以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两类人才的工资薪金收入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60%,再乘以(分档比例×70%+增幅30%)计算。其中对地方综合贡献度1亿元(含)-10亿元的,按100%分档;对地方综合贡献度4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80%分档;对地方综合贡献度4000万元以下的,按50%分档。
  39.打通高校院所与企业人才流动通道。支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到我市企业从事科技研究、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或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不超过5年的离岗期。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由温州市创新驱动发展研究院聘用,引进前没有编制的给予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已有编制的按照原编制类型落实。
  40.搭建人才供需服务平台。对高校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公益性招聘会,给予公益性招聘会补贴。支持开展全市统一组织的赴国内外招才引智和人力资源服务业提升活动,补贴参团民营企业(机构)一定费用,每家企业每次不超过2万元。
  41.完善便捷周到的人才服务机制。在学前和义务教育阶段,对D类以上人才、企业正高、企业博士子女,由公办学校无障碍安排;对市区范围内省、市直属单位正高职称人才或博士研究生的人才子女,根据教育资源情况,由公办学校统筹安排;对其他E类人才子女,各级教育部门根据人才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租住地)就近统筹安排。对全职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D类以上人才,其配偶有来温工作意愿的,可由引进单位及所在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优先安置或推荐到性质相同、相近的本地单位工作。D类以上人才社会保险缴费出现中断的,可按市外中止时间无缝接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终断缴费6个月以内的,不经等待期直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逐步提高民营企业在人才认定、职称评定、住房补助、培训名额等人才政策资源分配方面的自主权。
  六、土地支撑方面
  42.创新工业用地供地方式。积极推行以“标准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供应产业用地,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信息经济产业等属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最低价的70%确定。
  43.切实解决民营企业用地紧张问题。推进批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标等“五未”土地清理行动。3年内完成清理6万亩以上。每年计划用地指标切块30%以上用于工业项目,确保年度工业供地1万亩左右。探索建立工业用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引导工业用地合理依法有序流转。
  44.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划保留的工业园区厂房允许挖潜节地提高容积率,新建工业项目实行下限容积率。集中整治低效工业园区和企业,3年内完成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企业整治,低效土地再开发利用3万亩。依法依规、分类分步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工业园区、工业点和其他企业无产权土地、用房问题。
  七、开放型经济发展方面
  45.高水平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对我市企业投资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新获批国家级和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分别给予其投资主体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我市企业和市外企业联合投资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按照上述标准及我市企业的股份占比给予奖励。在“一带一路”国家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奖励标准上浮10%。
  46.支持本土跨国公司发展。对列入省级本土跨国公司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展生产加工贸易、生产基地、研发基地、营销网络、资源开发、境外系列服务站,按照年度实际中方投资总额达到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分别给予10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在“一带一路”国家的项目上浮10%奖励。
  47.支持新型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试点),分别给予总额100万元、50万元奖励,用于扶持基地内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转型升级项目。鼓励我市外贸集装箱对接义新欧班列,对通过我市报关平台出口发生的义新欧班列温州至义乌段运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企业运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8.完善外贸预警机制。组建温州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联盟,在信息咨询、法律服务、风险预警等方面提供服务。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对我市企业、行业协会参加重点境内外贸易救济案件应对活动的,律师费给予50%补助,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70万元。
  49.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加快推进温州(鹿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新认定市级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建设公共海外仓,对新认定的市级跨境电商公共海外仓试点的投资主体,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公共海外仓试点,奖励额度再增加10万元。对市区跨境电商代理企业开展9610业务给予工作经费补助,补助资金由企业属地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属地政府另行制定。我市跨境电商物流企业对市区跨境电商企业发生的国际物流费用年度奖励达到15%以上的,给予物流企业10%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50.支持企业自主品牌出口。对企业商标国际注册给予最高50%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企业新获得各类国际认证的,对所产生的认证、检测等相关费用给予最高50%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新获“浙江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企业新获得各类国际认证的,对所产生的认证、检测等相关费用给予最高50%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5万元。对新获“浙江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51.支持进口商品集散中心建设。支持海关特殊监管区为商品进口提供保税服务,引进知名进口跨境电商平台落户,可按“一事一议”予以支持。对年进口商品总额达到1亿元、3亿元的进口商品市场,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补助。培育一批进口龙头商贸企业,对年进口商品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拥有一种以上进口商品全国总代理的进口龙头商贸企业,给予50万元的补助。
  52.支持总部型、创新型项目集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及境内外上市企业直接投资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和区域性、功能性总部机构入驻“五大平台”(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温州市大学科技园、生命健康小镇)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
  53.鼓励总部企业入驻世界温州人家园。对入驻世界温州人家园的总部类企业、基金类企业分别参照企业入驻当年(年度)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20%、10%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入驻企业或机构在世界温州人家园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前两年租金100%补助、后三年50%补助,总部类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0万元,服务类企业、基金类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54.鼓励各县(市、区)、功能区建立中介招商奖励机制。对成功引进总投资亿元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产业项目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项目落户地可给予实际外来到位内资的1‰-3‰、外资的2‰-4‰进行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兑现,以促进项目加快落地投产。
  55.建立重大产业项目高效招引机制。对5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10亿元以上单体制造业项目或世界500强企业项目,实行“六个一律”:一律由市领导出面会见,一律由县级以上领导联系负责,一律优先保障用地需求,一律定制“一事一议”政策,一律专业团队代办服务,一律全过程审批效能监督。
  八、放宽市场准入方面
  56.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清理废止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推行“快准入、宽准营、优服务”商事登记制度,减少部门准营类涉企证照事项50%以上,企业开办时间压缩到2.5天可领证、4天可营业。
  57.全面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一企一证”改革,深化实施十七类工业产品“先证后核”制度,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58.拓宽民资进入社会领域的渠道。深入推进社会力量办教育、办医疗、办体育、办养老等国家级试点工作。每年在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市本级民办学校星级评估和升等创优、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培养等方面奖励和补助。对我市体育产业发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体育产业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给予总费用30%、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每年安排不超过300万元资金,对市本级非营利性民办体育学校单个大型建设项目给予贴息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年度贴息补助不高于贷款利息的30%。对符合一定投资额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项目,市级依据相关标准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市级对利用自建用房或租用用房3年以上的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数分别给予每床一次性4500元建设补助、每床每年1000元连补3年的运营补助;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新增床位享受同等待遇。
  59.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间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
  60.尝试有限度自由经营。对利用个人技能谋生的部分历史经典产业、传统手工业、便民服务业,在指定时间和范围内开展的经营活动,试行无登记经营。
  九、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61.持续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抓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最多100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
  62.制定出台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具体意见。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和企业用能、用工、物流、融资、用地成本以及涉企中介服务收费、制度性交易成本,今后3年年均为企减负(不含出口退税)100亿元。
  63.集中清理“个转企”“小升规”企业相关费用。在“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小升规”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享受财政支持、税费优惠、社保费率下浮和社保补贴、亩均评价过渡期等政策。
  64.开展涉企政策“刚性兑现”行动。建立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平台,设立兑现政策财政准备金制度,开展政策落地专项巡查,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让民营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65.深入开展“万人双评议”活动,尝试开展“百会万企评部门”活动。开展“四个严禁”(严禁吃拿卡要、严禁利益输送、严禁优亲厚友、严禁弄权渎职)为主要内容的基层站所执法队伍集中整顿行动,切实解决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潜规则”多发领域公权力监督机制,按照“堵后门、设窗口、走正道”要求,在重点领域“反挈篮子”行动。加快建立清除黑恶势力常态化机制,健全监督举报、定期巡查、责任倒查制度,重点打击强揽工程、霸王搬运、强迫交易、阻挠建设、敲诈勒索等严重破坏投资环境的恶劣行为。
  66.建立常态化“理旧账”制度。依法依规及时解决民营企业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67.加快完善社会信用机制。强化政府守信践诺,完善民营企业、经营者“红名单”“黑名单”制度和信用档案,持续办好“8·8诚信日”活动。
  68.加强相关立法工作。重点做好《温州市民营企业促进条例》《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规制定的基础性工作,适时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出台“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改善民营经济法治环境”等规范性文件。
  十、关爱企业家方面
  69.组织开展“万名干部助万企”活动。引导全市干部共同为规上企业、科技型企业、高成长性企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企业以及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创造更好环境、提供更优服务。把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创新发展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考察范围。
  70.坚持各级领导联系重点企业、企业家和重点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建立市领导面对面走访重点企业制度,建立民营企业家约见市县级领导和涉企部门主要负责人制度。建立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和制定涉企政策征询企业家意见制度。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与民营企业家定期沟通、民营企业家列席经济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邀请部分商会会长列席人大和政协会议等机制。
  71.建立企业和企业家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做好规范企业柔性执法工作,实行执法事项提示、轻微问题告诫、共性问题约见、违法行为纠错等制度。
  72.实行重大涉企案件报告制度。建立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机制。设立民营企业维权服务中心,设立民营企业维权接待日,建立网上维权服务平台。
  73.建立温州民营经济学院,完善企业家教育培训制度,统筹企业家教育培训资源。
  74.深入实施“青蓝接力”培养计划,建立健全“老带青”创业辅导制度,重点从“隐形冠军”培育企业负责人、科技型中小企业负责人和“创二代”中择优培养一批新时代青年企业家。建立创二代挂职培养制度,定期筛选有潜力的年轻优秀经营者,到涉企机关部门挂职锻炼,培养温州民营企业家后备军。
  75.制定新时代“两个健康”温州标准。建立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两个健康”监测研究中心,设立民营经济发展景气指数。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统计体系,探索“温州GNP”统计。
  76.研究设立“温州民营企业家节”。建设民营经济发展博物馆。争取设立中国(温州)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永久性论坛。
  77.整合市营商环境监督服务局,设立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局,负责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日常工作。设立市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促进发展中心,负责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日常工作。
  78.按照“一地一业一会”原则推进同类行业协会商会“撤扩并”。继续支持重点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建设温州市协会商会培育发展中心,发挥协会商会互促互进的“综合体”作用。
  79.政策条款涉及的奖补资金门槛、标准、额度、操作细则,详见工业、服务业、农业、开放型经济、人才五大产业政策,分别为《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培育农业农村新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
  80.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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