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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文文号: 温政发[2018]24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11-17
实施时间: 2018-11-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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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战略,加快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培育基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新业态、新动能,促进温州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在现有政策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打造高水平数字经济产业平台
  1.支持发展数字经济特色园区。支持各地建设数字经济特色园区(基地),促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聚发展,组织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认定工作,给予新认定的市级数字经济产业园区80万元奖励。鼓励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向平台集聚,“3+12”核心产业平台、数字经济特色产业园区、特色小镇等产业平台要优先保障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用地。
  2.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向重点平台集聚。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重点支持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大学科技园、生命健康小镇等平台(以下简称“五大平台”)争创省级及以上,包括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在内的各类创新载体。“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及境内外上市企业直接投资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和区域性、功能性总部机构入驻“五大平台”的,及落户“五大平台”、对全市产业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扶持政策;在“五大平台”新建自持自用楼宇的(不分割产权),均可参照浙南科技城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
  3.支持建设数字经济特色小镇和小微园。市区范围内认定为省级、市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特色小镇的,市财政分别给予创建主体400万元、200万元奖励。县(市)范围创成省级、市级特色小镇的,市财政分别给予创建主体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作为工作经费,在入选创建名单并经考核如期完成首年度规划目标任务时奖励40%,创成后奖励余下部分。小微企业园区建成运行3年内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减免房产税优惠。鼓励小微企业园优先招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园区入驻企业达产后8年内年亩均税收保持在30万元以上的(按园区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折算成1亩的标准计算),给予小微企业园开发运营单位财政奖励,奖励额逐年兑现,期间年亩均税收低于30万元的,从该年起终止本条款奖励;无配套和物业管理的园区不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园区入驻企业达产后形成的环比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其中前3年100%,后3年50%,第7、第8年20%确定。
  二、提升数字经济产业创新能力
  4.激发企业创新投入。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的R&D投入,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每个立项的基础性科研项目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5.支持建设创新载体。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奖励,认定为国家级的加倍奖励。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按照国家级800万元、国家地方联合500万元、省级3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中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筹建的国家质检中心、省级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新入选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至100万元补助,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段拨付。列入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的,三年建设期内通过年度考核,市财政每年补助100万元。
  6.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向创新型发展。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于认定的次年对上年度获得的银行贷款,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对500万元额度以内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奖励。市内外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兴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起连续三年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企业所得环比上年新增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市外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迁入年度起三年内享受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供地。
  7.鼓励产业创新攻关。支持电子信息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创新,鼓励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制造等新技术与特色优势产业的融合发展,对于列入市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的,按照项目评审结果分三类给予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其中企业承担的转化应用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5%。入选“三大产业领域”10个重点扶持产业项目的,按照项目三年内实际研发投入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每个项目三年内税务部门认定的实际研发投入不得少于1000万元,其中软件企业三年实际研发投入门槛可降至800万元)。政府采购第三方云服务,支持软件企业利用软件开发云提升研发能力。对新研发并成功交付本地企业使用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年度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采购金额的10%给予本地采购企业不超过200万的资助。
  三、促进数字产业化企业做大做强
  8.推动企业提档升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企业当年入库税收3000万(含)-1亿元、1亿(含)-2亿元、2亿(含)-3亿元、3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超基数部分额度分等级确定,基数对应四个等级分别按上年入库税收及当年人代会预算增幅外加5个点、3个点、2个点、0个点计算,最高奖励2000万元。对首次由规下升规上,且当年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环比上年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确定,并发放1万元高质量发展服务券(创新券)。对2018年起入选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隐形冠军企业、培育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9.扶持产业重点项目。突出发展通信卫星、物联网、集成电路、人工智能、激光和光电、区块链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认定的规上战略性新兴企业连续两年在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亿元(实到外资超过1000万美元)、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增产业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对其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前3年按项目所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后2年减半确定。鼓励通信运营企业加快建设5G、窄带物联网、云计算中心、IPv6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对在温通信运营企业按照电信业务总量增速、5G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开展年度业绩考核,考核前两名分别给予副职以上高管人员3个、2个名额的奖励,奖励额度参照高管人员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80%确定。
  对总投资超过3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20%、最高限额1000万元的补助;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类项目(不含产业园区类),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集成电路装备、材料类项目,按其实际投入(含设备和软件投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重点支持领域工程产品流片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该款产品掩膜版制作费用的50%或首轮流片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购买IP(指IP提供商或者Foundry IP模块)开展高端芯片、先进或特色工艺研发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其购买IP直接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复用、共享本市第三方IC设计平台的IP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分析系统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其实际投入的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本文件第10条规定的租金补助。
  10.做大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对新入驻市级以上数字经济产业园、双创基地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按实际租金价格和租赁面积(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最高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房租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20万元,补助期限三年。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集成CMMI)三级、四级、五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度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5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公司、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新增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最高奖励10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省级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IT服务管理体系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ISO27001/BS7799、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认证的企业,按实际认证费用的80%给予补助,单项最高补助15万元。
  11.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鼓励发展“互联网+”、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产业,对新认定的省级“互联网+”示范园区、共享经济平台运营主体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鼓励全国知名动漫游戏企业来温设立研发中心、技术研究院;鼓励企业引进世界级动漫大师,挖掘特色内容题材,植入温州元素,应用最新制作技术,生产制作原创动漫精品;培育原创动漫游戏品牌产品、团队和企业;鼓励发展电子竞技、网络视听、智能语音和网络直播等行业。每年在以上项目中遴选不超过10个产业化并具有较好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前3年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总额、后2年80%确定。
  四、促进产业数字化改造
  12.支持传统制造业数字化改造。支持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IPv6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支撑, 加快温州重点传统制造业的产品智能化、装备智能化和生产智能化。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按项目投资额30%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列入省级的按项目投资额2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每年择优支持不超过20个企业智能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按智能设备和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每年遴选10家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15家市级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新列入省上云标杆企业的奖励10万元;每年遴选20家市级上云标杆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支持直接为制造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云平台、工业物联网基础平台建设,对当年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20%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大力培育信息化、智能制造领域的科技咨询和系统集成企业,入选全市10大总集成总承包项目的,每个项目按照合同金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对新设立、新引进或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研究开发、创意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人力资本等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
  13.支持农业数字化改造。支持利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快农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智能化改造,培育“互联网+农业”新业态。对承担农业农村基础信息采集试点和农业物联网建设试点工作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分别给予2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资金。对完成市级“阳光农场”建设任务的县(市、区)按照每个项目3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市级对各县(市、区)建设和运营的农产品展示体验中心(新零售模式)给予15万元补助。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互联网建立农产品营销、分销平台,本地农产品网络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的销售主体,按照前20名的排名给予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市本级纳入社会化储粮大数据建设的主体,每新增千户数据终端,给予20万元补助。
  14.支持服务业数字化改造。支持推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服务领域融合应用,促进服务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培育新零售、新业态。发展智能商业新业态,对年度新设30家以上无人便利店,一次性奖励总部企业20万元;对新引进单体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线上线下联动体验店,给予项目业主单位50万元补助。新列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或电子商务创新试点项目)的,分别奖励运营主体或项目单位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B2C网络年销售额每500万元、B2B网络年销售额每5000万元给予电商网络销售企业运营推广补助2万元;B2C网络平台年交易额每5000万元、B2B网络平台年交易额每5亿元给予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运营推广补助5万元;网络服务年营业额每100万元给予电子商务网络服务企业运营推广补助2万元,其中单个企业补助在不超过该企业年度上交税费总额的前提下最高奖励20万元,入驻市级以上电商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奖励上限放宽至30万元。
  五、打造数字经济品牌竞争力
  15.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数字经济企业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制造”品牌认证、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非认证渠道获得“品字标”使用权限、被认定为省“品字标”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订的企业,每项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正式立项和标准发布两个时点各奖励50%。企业(单位)为主新制订行业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承担工业领域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16.保护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且授权地在市区的,市财政每件给予6000元补助;对企业首件发明专利申请且已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市财政补助3000元。新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优化数字经济投资促进机制
  17.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数字经济领域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补助。数字经济领域符合条件的成长型、创新型企业引入外部资本、吸纳风投资金的,优先纳入上市培育梯队。成功上市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首发融资50%以上投资温州的,按照首发融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其中融资额度超过10亿元的可按“一事一议”方式办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地均迁入温州,且符合产业导向的,视同市内新上市公司享受同等待遇,并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地方贡献特别巨大的可“一事一议”。对当年新上市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个40万元的人才购房补贴名额和2个人才义务教育阶段子女统筹安排名额,名额当年有效,购房补贴在人才购房时落实。拟上市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建缴比例可适当调低至5%-12%之间,企业对职工提供的住房及住房补贴、租金补贴可折算作为企业为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主要部分,职工可以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降低企业建缴成本。
  18.降低数字经济企业创新风险。将银行新增数字经济领域企业“首贷”情况纳入政府财政资金存放考核指标。对银行机构按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余额、保险公司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承保余额全年增量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风险补助资金,风险补助金专项用于对冲风险弥补损失,在贷款或承保发生损失后按损失额申请兑现。对企业为实施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不超过实际付息的50%、最高30万元的贴息补助,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每一项目连续贷款两年及以上的累计贴息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专利保险等科技保险类产品,按年度保费总额给予50%、不超过10万元的保费补贴。政策性银行通过商业银行以优惠利率转贷给温州市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年按月均贷款余额的0.25%给予政策性银行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入信保基金业务,享受担保费率下浮10%-30%、风险警示触发条件从逾期贷款率2%提高到3%、暂停业务触发条件从逾期贷款率4%提高到6%等政策。
  七、建设数字经济人才队伍
  19.引进培育产业创新人才。开展数字经济领域专项性引进行动,争取引进一批数字经济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在“海外精英引进计划”“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安排一定的专项比例予以重点支持,给予入选者10万元-50万元个人奖励。对企业引进从事过数字经济工作的工程师、程序员和工业设计师,优先列入“新动能工程师引进计划”,按正高级工程师每人20万元、副高级工程师每人1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建立全球数字经济高端人才数据库,为用人单位精准对接,靶向引进数字经济人才提供服务。集成数字经济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资源,对数字经济领域的重大人才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量身制定支持政策。
  20.优化高端人才服务。进入到ABC类人才创业企业工作、符合人才公租房申请资格的人才优先落实人才公租房(50-60平方米)。ABC类人才落户“五大平台”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同等条件下市级重大人才工程优先给予支持,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在全市范围统筹安排入学。对入选百名领军型、高成长型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包括海内外高端培训、知名企业挂职锻炼在内的系统培训。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7日
  附  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数字经济企业。与“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人才新政40条”等现有政策重合的内容,遵照原政策条款。
  2.资金来源。奖励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本级和各区、功能区都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3.奖励规则。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名词界定。本政策凡涉及“500强”“100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省级”指浙江省级。“以上”均包含本数。“三大领域”指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高端化和高成长型生产性服务业。ABCDE类人才参照最新温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温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由市委人才办认定。首版次软件产品指列入《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目录》的产品。
  5.政策衔接。本政策引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等政策有关条款的,执行规则和受理单位沿用原政策规定。
  6.实施期限。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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