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工伤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本级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文[2018]26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8-11-1
实施时间: 2018-1-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1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本级工伤保险各参保单位、省社会劳动保险局:
  根据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提高省本级参保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定期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7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及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310元、二级伤残增加292元、三级伤残增加275元、四级伤残增加258元。
  本次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月的,按每人每月1650元标准计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8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3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34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46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9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47元。
  (四)执行时间从2018年1月起开始。
  三、其他事项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2017年12月31日前在省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标准调整后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1650元/月的,按每人每月1650元为标准计发,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 穗劳社工伤[200 2008/8/8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等 津人社办发[202 2024/4/3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事 粤人社规[2013] 2013/7/1
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5/12/1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 厦人社[2011]12 2011/6/9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 京人社工发[202 2022/10/1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0] 2010/12/23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3年度苏州市工伤 苏人保规[2013] 2013/7/1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 苏人社发[2023] 2023/5/1
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 20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