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政[2018]82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11-7
实施时间: 2018-1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阅读人次: 29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7日
  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新活力,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现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能减尽减、能合则合,放管结合、宽进严管,依法改革、稳妥推进,成熟一批、推广一批”原则,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对第一批107项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建立长效机制,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着力完善监管体系,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把握“证照分离”改革总体要求。
  1.关于营业执照功能。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企业的法律文件。企业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
  2.关于许可证功能。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企业的凭证,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需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3.关于“证照分离”改革。“证照分离”改革是在准确区分“证”“照”功能的基础上,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的行政审批事项,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通过部门协同监管、联合奖惩机制等综合监管措施,将事前审批转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为企业快速进入市场提供便利,着力营造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环境。
  (二)明确“证照分离”改革方式。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采取以下四种改革方式,对应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行政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企业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要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按照全国统一“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快推进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行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积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立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强化企业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四)推进信息归集和业务协同。充分挖掘“互联网+政务服务”在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托现有设施资源和省政务资源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打通“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强化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网络互通、数据互换、信息归集和业务协同。一是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要求,落实涉企信息归集制度,将涉企登记备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行政处罚、司法协助以及相关信用信息等及时、准确归集到“信用中国”网站(青海)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企业名下,对外公示,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企业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二是对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改革事项,严格落实“双告知”制度,登记主管部门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协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为协同监管平台),推送告知同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强化跟踪管理,督促企业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或许可,并将备案事项和审批结果信息归集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三是加快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企业基础信息资源库。针对申请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共用,推行相同材料一次提交、相同信息一次采集、相同证明一次审查,推动实现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五)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按照“能合尽合”的原则,通过“多证合一”改革进一步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等的应用范围,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获取电子营业执照信息,进行主体身份识别和验证认证。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对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坚持应上尽上,全程在线。积极推进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以及“并行办理”等便利化改革全覆盖,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压缩开办时间。
  三、责任分工
  (一)推进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化管理。省级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四种改革方式和改革要求,对于“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逐项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要件;对于“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逐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明确办理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同时,对于除直接取消审批以外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要逐项制定优化办事流程、取消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办法,提供示范文本、办事指南,推进办事条件统一、审批流程统一,实行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标准化、规范化、透明化管理,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11月10日前完成)要全面梳理改革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配套制度,抓紧报请有关部门或督导下级部门尽快完成清理、修改或废止工作,确保“证照分离”改革依法稳妥推进。
  (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省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构建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针对107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11月10日前完成)按照告知承诺事项全覆盖例行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失信主体行业准入限制等的规定,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持续推进)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11月10日前完成)要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持续推进)行政审批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备案、告知承诺、监管措施、优化服务等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依法推开。(11月8日前完成)
  (三)推动信息归集共享。省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与省工商局对备案事项和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建立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并将备案事项、审批结果等归集记于对应企业名下,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青海)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依法对外公示。(持续推进)省工商局依托现有设施资源和青海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统筹推进协同监管平台在省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有效应用,及时将企业登记基础信息等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11月8日前完成)省发展改革委抓紧建设全省统一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省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配合推进电子证照等的共享共用,为在线查验获取主体身份提供规范、准确、实时的信息数据支撑。(11月8日前完成)
  (四)升级改造业务管理系统。省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推进本系统上下级之间业务操作系统的有效对接,实现系统内上下级之间的业务协同。(11月10日前完成)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改革方式,加快升级改造现有业务管理系统,做好改革前后业务衔接,并为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业务协同提供技术支撑。(11月10日前完成)省工商局抓紧升级改造协同监管平台,为信息共享、联合惩戒、业务协同等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有力支撑。(11月10日前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明确部门职责,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证照分离”改革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全面实施。要督促各部门结合实际,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出台并向社会公开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要推动做好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肩负起责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扎实做好部门协调、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地人民政府、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切实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监管能力。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地人民政府、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强化督查问责,及时发现、总结和推广改革经验,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予以通报表扬,对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海省第一批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

相关附件:
附件.zip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 2019/10/30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 粤财会[2021]6号 2021/10/26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证照分离”改 穗府办函[2020] 2020/3/26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 厦府办[2018]10 2018/6/15
大连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 2021/8/12
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 冀政发[2019]5号 2019/11/3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成办函[2017]24 2017/12/2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 浙政发[2021]24 2021/8/16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 津政发[2021]12 2021/7/20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 京市监发[2022] 2022/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