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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报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12-3
实施时间: 2018-12-3
法规类型: 财会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3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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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报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周婧
  联系电话:0571-87055751
  传真:0571-87058442
  电子邮箱:29542564@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3日
  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报备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省级各单位:
  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报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意见》(浙财会[2018]24号)相关要求,现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含会计主管人员)任免报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范围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主管人员。
  二、任职条件
  担任省级主管部门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一般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其他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报备要求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
  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省级主管部门,在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做出任用决定前应征询省财政厅意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其他省级单位,在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做出任用决定前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省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省级单位应在拟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前填写《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情况表》(详见附件1),分别提交省财政厅或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省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省级单位应在会计机构负责人正式任用文件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任用文件,其中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任用的,还应同时提交签署主管部门意见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情况表》。
  不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所在单位应在文件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报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备案。
  (二)会计主管人员
  未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省级各单位,应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并在会计主管人员指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主管人员情况表》(详见附件2),提交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备案。
  不再担任会计主管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在明确不再担任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或说明报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备案。
  四、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联系人:会计处 周婧,联系电话:0571-87055751。
  附件:
  1.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情况表
  2.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主管人员情况表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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