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政[2018]10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11-8
实施时间: 2018-11-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41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着力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证照分离”改革方式。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4种方式进行管理。一是直接取消审批。对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及时获取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纳入行业管理,制定监管措施,推进社会共治。二是审批改为备案。对改为备案管理的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制定备案管理细则,公开办理程序及工作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市场主体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有关部门要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四是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省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推进涉企证照审批联动。2018年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证照库,实现涉企证照信息“一次采集、一网共用”。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定经营范围用语标准,建立经营范围表述用语与审批事项名称、审批部门及层级相对应关系,推进涉企证照注册登记、行政审批、监管执法的联动响应。分期分批选取与市场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涉企高频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综合受理、并行办理、集中发证”的要求,建立“涉企证照通办”机制,开展涉企证照事项全省“一网通办”和“零见面”审批改革试点,实现涉企证照事项“一门、一网、一次”办理。(省政务服务、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采用适当管理方式将许可类的“证”分离出来,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让更多市场主体“照后能营、持照即营”。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部门间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省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托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加快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建立“双告知、双跟踪、双反馈“许可办理机制和“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监管协同机制,构建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监管闭环。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纳入“双随机”抽查清单,逐项建立相应的监管对象库和执法人员库,实行定向监管。建立大数据采集和开放制度,有效归集市场监管、检验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通过综合比对、科学筛查,预测市场监管风险,精准定位监管重点,实现靶向监管、智慧监管。(省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进一步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严格执行《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应用实施办法(试行)》,按照《安徽省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2018年版)》及数据规范要求,实现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综合执法等部门间的信息归集共享与有效应用。制定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和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办法,对守信主体实施“绿色通道”“审慎监管”,对失信主体实施重点监管、联合惩戒。推进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更好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作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及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逐步形成多元共治格局。(省、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省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要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确保改革依法依规推进。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逐一制定出台优化审批和强化监管措施,于2018年11月20日前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政策措施进行宣传解读,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部署要求,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安徽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相关附件:
附件:“证照分享”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 京审改办发[202 2021/7/1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 2021/7/31
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7]45号 2017/9/22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证照分离”改革实 温政办[2018]21 2018/3/28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青政[2018]82号 2018/11/7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登 川工商发[2018] 2018/2/5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宁政发[2018]70 2018/5/2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 赣府发[2021]14 2021/6/2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证照 黑政办规[2018] 2018/11/3
关于印发《中国证监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 证监办发[2019] 201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