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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7-30
实施时间: 2018-7-3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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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规定,现将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省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执行期原则上为一年。
  二、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的,应当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定额执行期内的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
  三、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并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四、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高于或低于核定定额20%(不含)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重新核定期间原核定的定额不停止执行。
  五、本公告所称“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定额”,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确定;所称“当期”,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确定。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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