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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车辆购置税[公路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规[2018]1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9-21
实施时间: 2018-9-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2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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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车辆购置税(公路领域)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制定了《天津市车辆购置税(公路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车辆购置税(公路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附件
  天津市车辆购置税(公路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车辆购置税(公路领域)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16]722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6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专项资金(公路领域)(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由市财政通过中央对地方车辆购置税转移支付安排用于公路领域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政策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二)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组织项目申报,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负责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及跟踪检查、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等。
  (三)资金使用单位负责申报具体项目,规范使用资金,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交通运输行业,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
  (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
  (四)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五)国家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外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资金使用单位申报项目。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委从每年第二季度开始研究制定下一年度项目支出安排计划,原则上在上半年完成下一年度申报项目的汇总整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确定项目轻重缓急顺序,优先安排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重点民生领域的支出项目。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委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年度项目预算建议方案送交市财政局,其中70%的资金需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未细化资金应于转年9月底前全部细化,否则由市财政局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市交通运输委在编制项目预算建议方案的同时,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编制要求。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市交通运输委送交的项目预算建议方案进行资金管理合规性审核,确定项目预算安排草案,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项目进度,按规定程序向市交通运输委报送用款申请,市交通运输委初步审核后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项目预算和执行进度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及时办理拨款。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年度决算要求,在决算中完整反映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结余结转情况。对于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市交通运输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局送交验收报告。形成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验收、转固定资产手续,进行产权和财产物资移交并登记入账,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委和市财政局根据交通路网发展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有关项目评审、验收、绩效评价经费。
  第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根据本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委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情况的信息公开机制,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委应妥善处理涉密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际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创造条件将不涉密内容公开。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委和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项目内容、资金规模、具体用途、列报科目等要求,根据项目进度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不得截留、占用、挪用预算资金。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一)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附件:
天津市车辆购置税(公路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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