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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法[2018]13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11-9
实施时间: 2018-11-9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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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本厅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广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要求,涉及财政部门的具体事项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2项,属于优化准入服务类型。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原则性通过《广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涉及事项具体管理措施》,为做好我区财政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现将《财政部门关于“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1月9日
  财政部门关于“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具体管理措施
  本次“证照分离”改革,涉及财政部门的具体事项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2项,属于优化准入服务类型,特制订以下具体管理措施: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一)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wsbs.gxzf.gov.cn)开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网上办事指南、申请表下载、在线申办业务等网上业务办理功能。
  (二)在广西财政厅门户网站(www.gxcz.gov.cn)已上线网上办理业务模块并链接至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开展业务办理。
  二、压缩审批时限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的法定办理时限:会计师事务所为30个工作日,分支机构为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均压缩至7个工作日,实行限时办结制。
  (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压缩至7个工作日,实行限时办结制。
  三、精简审批材料
  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采取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等材料的方式精简审批材料。
  四、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一)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
  1.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wsbs.gxzf.gov.cn)和广西财政厅门户网站(www.gxcz.gov.cn)公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一次性告知清单和办事指南(包含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相关要素)。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导致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有变化的,及时上报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批复更新公示材料。
  2.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摆放纸质的办事指南,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和首问负责制。
  (二)公开办理进度。
  审批事项受理后,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将受理信息录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业务通用软件V4.0版,办事人可通过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wsbs.gxzf.gov.cn)查询办件进度。
  五、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调监管平台—广西),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具体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详见附件。
  附件:1.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2.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附件1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持续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情况。
  (四)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管理和执业质量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五)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支机构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检查。
  (二)调阅资料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报备情况,将持续符合职业许可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名单及时对外公告。
  (二)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执业质量进行随机抽查。
  (三)对被投诉或举报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四)财政部门开展其他检查工作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规行为而会计师事务所涉嫌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的,进行延伸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示。
  (二)实施检查前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内容。
  (三)实施检查: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取得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询问记录,完整、详尽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交被检查对象确认。
  (四)报告反馈:检查组就检查基本情况、被查人存在的问题形成《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送达被检查对象征求意见。检查组根据《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被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意见等,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五)检查处理: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及检查底稿等资料进行审理复核,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六)检查结果及处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
  (七)检查资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有关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许可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下达监管关注函、出具管理建议书、约谈、通报等方式进行处理。
  七、监督检查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监督检查局、会计管理处。
  附件2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持续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报备情况。
  (三)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执业情况。
  (四)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机构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检查。
  (二)调阅资料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根据代理记账行业业务管理系统的报备情况,随机生成被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
  (二)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三)对被投诉或举报的从事代理记账机构及进行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示。
  (二)实施检查前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内容。
  (三)实施检查: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取得相应的证据材料或询问记录,完整、详尽的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交被检查对象确认。
  (四)报告反馈:检查组就检查基本情况、被查人存在的问题形成《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送达被检查对象征求意见。检查组根据《财政检查征求意见函》及被检查对象书面反馈意见等,向财政部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
  (五)检查处理: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及检查底稿等资料进行审理复核,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六)检查结果及处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告。
  (七)检查资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提出整改措施。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七、监督检查机构
  县级以上财政会计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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