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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落实北京市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会[2018]256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8-11-26
实施时间: 2018-11-26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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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经开区财政局及燕山财政分局: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文件精神,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财办会[2018]30号),请各区遵照执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3号)要求,现对落实北京市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改革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为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事项,改革方式为“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及《关于将“北京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工作下放至区县财政局的通知》(京政会[2003]1861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1月起代理记账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已下放至各区财政局。请各区财政局结合工作实际,出台本区代理记账行政许可改革措施并公布公开。
  二、各区改革措施中必须涵盖的内容
  1.实现网上业务办理
  依托财政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实现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申请和备案等工作全程网上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
  根据财政部《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财办会[2018]30号)要求,将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的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鼓励各区根据工作实际,全面梳理审批流程,探索建立科学快捷审批工作机制,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
  3.精简审批材料
  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代替。各区财政局应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系统或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在线获取核验相关信息;相应取消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时应提交的上述材料并通过上述系统在线获取核验相关信息。
  4.公示审批程序,公开办理进度
  各区财政局在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做好各项公示、公告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细化优化办事指南,公开办理进度,加强办理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审批质量和服务效率。
  5.推进信息共享,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区财政局在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审批以及后续监管工作时,要加强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沟通,及时发现并纠正“有照无证”等不规范行为的代理记账机构。在推进改革工作中,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每年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检查,力争三年内对本区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切实维护会计服务市场秩序。
  以上内容自2018年11月10日起开始实行。
  三、具体要求
  1.各区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北京市“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成立专班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市政府将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证照分离”改革各项工作(后续工作另行通知)的部门,市财政局将通报各区政府和此项工作的全市牵头部门。
  2.各区财政局请于2018年12月20日前,将各区出台并公布公开的正式红头改革措施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3.各区财政局在今后的年度报备工作中,将改革措施落地情况、改革经验及成果、落实三年全覆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一并上报。
  4.会计处联系人:靳雪晶   电话:68423835
  附件:
  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3号)
  2.财政部《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事项 优化会计行业准入服务的通知》(财办会[2018]30号)
  3.《关于将“北京市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工作下放至区县财政局的通知》(京政会[2003]1861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6日
  (联系人:赵瑞妍;联系电话:68423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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