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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4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审考办[2004]1号
发文部门: 人事部 审计署
发文时间: 2004-2-18
实施时间: 2004-2-18
法规类型: 人员资格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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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文件审考办字[2004]1号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04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事厅(局):
  根据人事部统一安排,2004年全国审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04年10月10日统一举行。现将初、中级资格考试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和具体安排通知你们,请据此统筹安排本地区的初、中级资格考试和高级资格评价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积极配合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和审计署考试中心完成各项工作,确保各环节工作顺利进行。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初、中级资格考试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的规定实行。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组织工作按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有关要求进行。
  (二)考务组织工作按照《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的函》(人事部人职字[1997]20号)和《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通知》(审考办字[2000]26号)所规定的要求执行。
  二、组织管理
  (一)全国审计考办从总体上负责初、中级资格考试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政策咨询及组织协调请与全国审计考办联系。
  联 系 人:董维明、苏丹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
  邮政编码:100830
  联系电话:010-68301411,010-68301481
  传真号码:010-68301481
  (二)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承办初、中、高级资格考试的日常事务和考务管理工作。有关报名、教材征订、考生信息采集、考场设置、准考证编排、试卷及答题卡的运送等考务工作请与审计署考试中心联系。
  联 系 人:张立东、李云玲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青蓝大厦(东)1303房间
  邮政编码:100007
  联系电话:010-64065659
  传真号码:010-64065659
  网址:
  三、日程安排
  (一)2004年3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考试管理机构根据预计报名人数向审计署考试中心订购“审计署考试报名卡”及“报考手册”。
  (二)2004年3月20日前审计署考试中心将“审计署考试报名卡”及“报考手册”寄送各省考试管理机构。
  (三)2004年4月25日前各省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考试大纲及辅导资料征订和统计工作,4月30日前各省考试管理机构向审计署考试中心寄送“审计署考试报名卡”并订购考试大纲及辅导资料。“审计署考试报名卡”中“考生报名号”、“所在地区”栏由各报名点统一填涂,“考试地区”栏不填涂。
  (四)2004年5月30日前审计署考试中心将报考人员基本信息下发各省考试管理机构,并向各省考试管理机构发送考试辅导资料。
  (五)2004年6月30日前各省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报考人员信息核对工作,并向审计署考试中心提供考场资源情况。
  (六)2004年8月20日前审计署考试中心完成准考证号编排及考场编排工作,并将准考证、准考证存根、准考证条形码胶条及考场编排情况下发各省考试管理机构。
  (七)2004年9月30日前各省考试管理机构根据审计署考试中心下发的准考证及考场编排情况,完成核发准考证和考场设置工作。
  (八)2004年10月8日前审计署考试中心完成试卷及答题卡的印制与运送工作。
  (九)2004年10月9日前各省考试管理机构将考试值班情况报审计署考试中心。
  (十)2004年10月10日考试。
  初、中级资格考试时间:
  上午:09:00--11:30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审计理论与实务。
  高级资格考试时间:
  上午:09:00--12:00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
  下午:14:00--17:00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十一)2004年10月25日前各省考试管理机构将答题卡安全送达审计署考试中心。
  (十二)2004年12月20日前审计署考试中心完成初、中、高级资格考试阅卷工作,并将结果报全国审计考办。
  (十三)2004年12月25日前全国审计考办将初、中级资格考试结果报送人事部。初、中级资格考试结果经人事部检查验收后,即发送给各省考试管理机构,通知应考人员。
  (十四)2005年1月,人事部、审计署对高级资格考试阅卷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定合格标准、下发考试结果。
  (十五)2005年9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必须完成符合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人员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十六)2005年10月30日前全国审计考办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主题词: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通知
  抄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审计署办公厅2004年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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