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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预[2018]9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8-11-27
实施时间: 2018-11-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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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局:
  今年以来,各部门、各区财政局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扎实推进财政管理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了预算执行工作,资金使用效益和保障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要看到,执行过程中还存在支出进度较慢、资金使用效率偏低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
  对市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各区财政要列入年初预算,并分解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执行中下达的转移支付,各区财政应当在接到转移支付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位。参与转移支付管理的市级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加快分配进度,于11月底前分配完毕。自12月1日起,除必须下达的中央转移支付外,市财政一律不再下达市对区转移支付,相关部门已经办理了资金分配手续的,一律计入下年预算指标。
  二、据实编制项目预算
  做实项目库,严格项目预算申报要求,列入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入库项目必须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实施周期和资金拨付计划、合理的预算需求和绩效目标等,项目要完成前期审核论证、履行部门“三重一大”程序等,确保具备可执行性,预算批复后即可实施。改进项目资金安排方式,根据财力状况和资金需求,实行“一次确定项目,分年度安排预算”的方式。各部门应科学测算分年度资金需求,据实申报年度预算,确保当年预算执行完毕。执行过程中,对于新增项目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各部门按程序报批后,可将批准的项目预算作为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依据,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付款期限和数额,分年度纳入部门预算。
  三、细化落实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
  对于年初未落实到具体单位的预算、执行中下达的转移支付等资金,各部门应抓紧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对于每年9月底前仍未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项目支出,以及已经细化但截至11月底前支出为零的,一律由市财政核减部门预算并统筹安排使用。各部门在11月底前主动提出调减当年预算并申请在以后年度安排的,向市政府报告调减原因并经批准后,提交市财政纳入以后年度预算。未能在11月底前主动申请调减预算而导致资金沉淀的,由市财政统一收回,以后年度不再安排。
  四、加快资金审核支付
  财政部门要提前做好资金拨付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审核各部门的用款申请,及时下达用款额度并办理资金支付,对基本支出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支付,对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对据实结算项目根据实际需要采用预拨和清算制度,确保“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各项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尤其是扶贫攻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国家和我市重点民生项目,要尽快拨付。
  五、统筹使用财政存量资金
  定期清理部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对结余资金以及两年以上结转资金,要及时收回预算统筹使用。对于转移支付结余以及两年以上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区级部门的,原则上交回市财政;已分配到区级部门的,除另有规定外,可由区财政收回。对不足两年的部门预算和转移支付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对执行进度较慢的转移支付,市财政可采取收回资金、调整用途等方式统筹使用。
  六、强化预算执行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进度定期通报制度,市财政根据支出进度、盘活存量等指标排名,对排名靠后的市级部门和区进行通报,并将结果分别向市级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相关部门和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查找原因,通过做实预算编制、加快拨款进度、主动上交资金等方式及时改进。各部门、各区要全面建立内部考核机制,按照“谁分配、谁督促,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资金分配使用责任逐级分解到相关部门的业务、财务等内设机构或末级单位,推动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形成合力,有效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七、加大督导问责和惩戒力度
  对于执行进度考核排名连续3次或累计4次位于后10名的部门,按照该部门当年公用经费5%的比例相应核减转年预算;对于经督促后仍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部门,将进一步加大预算核减力度;对于排名靠后、整改不力的区,将视情况予以约谈、扣减转移支付或调度资金。同时,市级部门预算执行进度、存量资金盘活等指标要逐步纳入行政机关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各区应参照市级做法,研究制定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的切实有效措施。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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