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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市级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资[2018]24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1-9
实施时间: 2018-11-9
法规类型: 上海 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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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确保本市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上海市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以及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市级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资产管理工作基本原则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处置机构改革所涉及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是本市市级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的总体部署和时间节点要求,确保国有资产随机构改革及时划转、合理调配、明晰产权、有序处置,准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范管理,防止流失。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在做好资产盘点、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资产划转及处置方案;并严格遵循资产配置和处置标准,规范办理资产划转、交接、处置相关手续,确保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落实责任,有序衔接。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是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本部门和单位中明确工作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做到资产划出方、划入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有序衔接,协调一致。
  (三)把握重点,分类施策。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资产划转处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明确拟划转、处置资产的分类和工作程序;对涉及的办公用房、土地、公务用车等重点资产应当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的有关管理规定。
  (四)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市财政局、市机管局要加强市级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对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加强政策指导、管理服务和跟踪监督,及时了解本市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着力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二、明确资产划转处置范围
  《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所确定的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划转和处置等资产管理工作适用本通知。
  在市级机构改革中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部门和单位,以中央批准的《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作为启动资产清查的依据,以本部门和单位改革方案批复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为基准日开展清查工作;需要进行资产核实的,按照本市有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资产划转处置程序
  (一)部分资产划转。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部分资产划转的,由划出方对拟划转资产进行资产清理盘点,资产清理盘点结果由划出方和接收方协商确认一致。由划出方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职责分工,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归口分别报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履行资产划转及处置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划出方和接收方做好资产划转、接收工作。
  (二)整体资产划转。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资产整体划转至其他部门或多个机构资产整体合并到新组建机构的,划出方要先冻结相关资产,盘点各类资产,核对资产账簿,编制账册目录,并做好资产清查和划转准备工作。接收方机构或新组建机构在完成挂牌后,整体接收相关资产,再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整体资产清查,按要求将资产清查报告和相关材料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归口分别报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审核批准。接收方机构或新组建机构按照审核批准的资产清查结果办理资产划转及处置,并及时调整相关账务,不再由划出方履行资产划转和处置报批程序。
  (三)跨央地资产划转(垂直管理机构资产划转)。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由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并组建或改革为垂直管理的,相关资产管理事项按照中央批准的有关方案执行。
  (四)跨军地资产划转。接收军方资产的,由接收方主管部门接到拟划出方同意划转的文件后接收相关资产,并按归口分别向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备案。其中,军方资产划转中涉及划转至市级党政机关的房屋、土地,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统一划转至市机管局。资产由地方划转至军方的,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职责分工,分别报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审批后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四、加强重点资产管理
  (一)办公用房。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办公用房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遵循《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依规核定、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按管理职责分工,分别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研究提出方案,按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1.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的办公用房规模应严格按办公用房配置标准核定,在办公用房调配使用过程中,在满足基本办公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通过调整、整合闲置和在用的办公用房资源解决。
  2.市级机构改革中涉及合并及新组建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以经批准的挂牌办公地点为合并及新组建部门和单位的办公地,按批复的人员转隶和“三定”编制方案,实施集中办公。
  3.市级机构改革中涉及撤销机构以及已安排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其原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属于市级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由市机管局统一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4.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为党政机关与其所属事业单位合署办公的办公用房,在部门和单位人员编制方案批复后,由市机管局重新核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
  5.市级机构改革涉及的市级党政机关超标准使用的办公用房、闲置的各类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商业用房、存量住房等),按照本市市级党政机关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要求,由市机管局统一收回、集中管理。
  (二)公务用车。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遵循《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新、调配、处置公务用车。市财政局、市机管局严格按规定核定编制、调配车辆,有序保障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的公务通勤。
  1.市级机构改革涉及新组建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在“三定”方案批复后,由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按照管理职责分别核定其执法执勤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编制,调剂配备相应车辆。
  2.市级机构改革涉及合并组建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应将被合并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先归并到新组建部门和单位,待新组建部门和单位的“三定”方案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核定其公务用车编制。其中,市级党政机关实有车辆(非执法执勤用车)超出编制数量的,交市机管局处置;实有车辆不满编的,由市机管局调剂配备。市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超出编制数量的,由资产所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实有执法执勤用车不满编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统筹配备。
  3.市级机构改革涉及撤销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其公务用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置。其中,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非执法执勤用车)由市机管局收回处置,并注销公务用车编制。市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由车辆所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并报市财政局注销公务用车编制。
  4.市级机构改革中设置为部门管理的副局级部门和单位,公务用车归口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
  5.市级机构改革中涉及公务用车实物保障岗位的部门和单位,其主要负责人调整的,不得从原单位随带公务用车和司勤人员;调整后岗位符合公务用车实物保障规定的,由新任职部门和单位调剂保障。
  (三)其他资产。
  1.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的办公设备、软件等方便移动的通用资产,原则上“资产随职能和人员走”,不得违规更换办公设备。
  2.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本市现行相关资产配置标准限定范围内接收资产,确保不超编、不超标。部门和单位的超编、超标资产原则上按归口由市财政局、市机管局统筹安排。
  3.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申请资产报废更新的,未达到使用年限等不符合报废更新标准的,不得报废更新;已达使用年限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应当继续使用。
  五、明确资产划转处置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在市级机构改革中应及时组织做好政策制定、部署实施和业务指导等相关工作。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应成立本部门和单位国有资产划转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本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
  (二)方案制定。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部门和单位《机构改革国有资产划转处置实施方案》,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资产盘点、清查、编制资产报告等资产处置相关材料;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拟定有关资产划转及处置方案。
  (三)方案审批。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应在资产盘点、清查的基础上,按照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本部门和单位的资产划转及处置方案,按照市财政局、市机管局的管理职责分工,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归口分别报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履行资产划转及处置审批程序。
  (四)资产划转。按照市财政局、市机管局批准的资产划转及处置方案,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资产的划转、接收、处置以及财务处理等手续。
  (五)信息维护。按照资产划转及处置方案的执行情况,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应分别在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按规定程序更新资产数据信息、开设或注销资产信息账户。
  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产划转及处置等相关工作的时间节点,原则上应于2019年底前完成上述工作。
  六、严格落实资产管理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高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本通知所明确的原则、方式及程序,切实做好本市市级机构改革涉及的资产清查、划转、接收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随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强化协调配合,明确推进机制和安排,明确实施方案和纪律,对部门和单位资产全面清理、盘点、清查,真实全面反映资产状况,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市财政局、市机管局应及时提供政策指导、业务咨询,在资产划转处置审批工作中精简流程、开辟绿色通道,主动、精准、高效为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提供资产管理政策服务。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在机构改革中不得漏报、瞒报、隐匿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资产划转及处置报批手续。
  市财政局、市机管局等部门应加强对市级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予以处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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