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防止和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欺诈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地方机构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8-7-5
实施时间: 2018-7-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成都
阅读人次: 39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通知》(成办发[2018]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防止和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欺诈行为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社保缴纳证明出具使用管理
  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依法向参保群众出具社保缴纳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社保缴纳证明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二、防止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欺诈行为
  (一)提升社保缴纳证明自助服务和防伪验证。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引导参保群众通过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社保网上经办系统、自助服务一体机等平台,自助打印社保缴纳证明。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积极使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的“社保电子证明验证”通道,加强社保缴纳证明的真伪验证。
  (二)深化社保缴纳信息部门共享。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深化部门有关信息互联互通,防止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欺诈行为发生。
  (三)强化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各区(市)县人社部门要依法对涉嫌通过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缴纳证明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相关组织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并对重点单位开展社保稽核。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依法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相关组织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各区(市)县公安部门要依法对伪造社保缴纳证明的组织及个人适时进行专项查处。
  三、严厉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欺诈行为
  (一)坚持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联动。各区(市)县人社、工商部门要结合专项检查结果,依法对伪造社保缴纳证明的违规行为作出责令整改决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单位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结合购房资格审核和专项检查结果,取消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的购房资格,且购房登记平台3年内不再受理购房人及其购房登记时的家庭成员填报信息;将伪造社保缴纳证明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相关组织,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范畴;情节严重的,按规定关闭其存量房网签权限。
  (二)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工商部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行为,要及时依法移送同级公安部门处理。各区(市)县公安部门对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受理、依法查处。
  四、健全防止和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欺诈行为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坚持互通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有关欺诈行为的行政执法、案件查处等情况,及时交换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在审核购房资格时,发现购房人可能存在伪造社保缴纳证明或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缴纳证明嫌疑的,可抄送同级人社、公安等部门予以查实处理。
  (二)联动配合查办案件。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适时联合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有关欺诈行为,切实发挥震慑作用。
  (三)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各区(市)县人社、房管、公安、工商部门要多渠道、多平台开展依法参保、依法经营、按政策购房的宣传工作,及时公开伪造社保缴纳证明获取购房资格案件情况及处理结果,有效发挥警示作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调整非 2013/9/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 京建发[2019]26 20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