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对外经贸 > 反倾销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
发文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75号
发文部门: 商务部
发文时间: 2018-11-20
实施时间: 2018-11-20
法规类型: 反倾销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2013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7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3年11月21日起5年。2016年2月5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1号公告,决定对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进行调整。
  2018年9月20日,商务部收到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凡特鲁斯特种化学(南通)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吡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吡啶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继续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73号公告和2016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73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参加调查登记
  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倾销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载。
  本公告所指的利害关系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组织。
  六、查阅公开信息
  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前述网站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案件公开信息目录,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七、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八、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参加调查登记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应诉的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国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同时,商务部将在前述网站登载调查问卷。
  未参加调查登记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前述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利害关系方应在商务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需保密的,应向商务部提出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并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8年11月21日起开始,于2019年11月20日前结束。
  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五处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电话:010-65198137 65198409
  传真:010-6519817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8年11月20日

相关附件:
吡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 附件.pdf    
吡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pdf    
吡啶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立式加工中心进行反倾 商务部公告2018 2018/10/16
关于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8 2018/5/18
关于甲醇反倾销措施终止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5 2015/12/24
关于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反倾销措施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8/2/28
关于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进口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 商务部公告2014 2014/5/10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进口吡啶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5 2015/2/5
关于原产于美国、加拿大和巴西的进口浆粕反倾销措施再调 商务部公告2018 2018/4/20
关于对原产于朗盛德国有限公司和朗盛比利时有限公司进口 商务部公告2016 2016/7/21
关于对原产于沙特和台湾地区的进口1,4丁二醇反倾销措施的 商务部公告2014 2014/7/25
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四氯乙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 海关总署公告20 2014/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