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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0-30
实施时间: 2018-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449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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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规定,现就我省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其经营所得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附征率
  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核定的收入总额或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
  二、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经营所得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上款所称的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三、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核定的应税收入不高于90000元/季的,附征率为0; 核定的应税收入高于90000元/季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按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附征率或应税所得率。
  五、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5年第6号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6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附征率表
  2.应税所得率表
  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1
  附征率表

序号

类   别

附征率(%)

1

交通运输业

(1)货物运输业(包括客、货运混合经营)

1

(2)其他

0.7

2

采矿业、制造业

0.5

3

批发和零售业

0.5

4

建筑业

1

5

住宿业

1

6

餐饮业

0.7

7

娱乐业

1.7

8

中介服务机构

1.4

9

其他

1

  附件2
  应税所得率表

序号

类   别

应税所得率(%)

1

交通运输业

10

2

采矿业、制造业

10

3

批发和零售业

10

4

建筑业

10

5

房地产业

18

6

住宿业

10

7

餐饮业

7

8

娱乐业

30

9

法律服务业

10

10

其他行业

15

  附件3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为贯彻落实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决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背景下,着眼降低税率,释放改革红利,增进民生福祉做出的重大决策,是一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税制改革。2018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000元/月的投资者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为了确保核定征收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人也能够及时享受减税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的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海南省范围内的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
  (二)关于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采用定额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附征率
  (三)关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5级累进税率
  (四)关于应税收入的问题
  1.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应税收入是核定的收入总额。
  2.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未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应税收入是纳税人申请开具发票的金额(不含增值税)。
  3.凡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应税收入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五)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等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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