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严格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执行税收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8-11-2
实施时间: 2018-1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1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扣缴单位在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扣除计税。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全面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适用50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缴义务人要严格按照5000元/月费用减除标准代扣代缴税款,确保纳税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税改红利。
  二、对于纳税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办理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月份”误选为“2018年9月”,导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三、对于扣缴单位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发放工资薪金时,没有按照5000元费用减除标准扣除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投诉,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并向扣缴单位做好宣传辅导,尽快给予解决,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投诉电话:1236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 川地税发[2006] 2006/6/28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金市地税政[200 2000/1/20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 辽地税函[2007] 2007/10/22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 沪地税所二[200 2006/10/20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和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 大地税函[2002] 2002/7/1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 “金三”个人所得税系 2018/7/2
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事项的 税总函[2018]68 2018/12/29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广 2018/9/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 浙地税二[2000] 2000/10/8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 湘地税函[2006] 200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