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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18]4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10-26
实施时间: 2018-10-26
法规类型: 宁夏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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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关于建立自治区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建立和实施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建立健全全面规范的自治区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加强人大和全社会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治理体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使国有资产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
  (二)目标任务。建立健全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确定年度综合报告、专项报告的牵头配合部门,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二、工作机制
  自治区政府采取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相结合的方式,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内,每年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同时就1个专项情况进行口头报告;届末年份提交书面综合报告并口头报告。综合报告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国资委、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林业和草原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各类专项报告由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及时、准确、完整提供其管理的国有资产现状及管理情况。具体安排如下:
  (一)国有资产综合报告。综合报告要全面反映自治区各类国有资产基本情况。(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然资源厅、国资委等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专项报告以自治区本级情况为主,报告的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与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自治区国资委牵头,财政厅等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专项报告以自治区本级情况为主,报告的重点是总体资产负债,国有资本投向、布局与风险控制,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宁夏证监局、宁夏保监局等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的重点是全区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资产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自治区财政厅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国有自然资源专项报告。国有自然资源专项报告的重点是全区自然资源总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等相关重大制度建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等情况。(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自治区政府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依法由自治区政府负责同志进行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报告时,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每年1月—6月):完成各类国有资产专项报告。牵头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会计处理,在清查统计各类国有资产的基础上,起草专项报告,并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报告审议时间安排,将专项报告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个月前报自治区政府审定。
  第二阶段(每年6月—10月):完成国有资产综合报告。牵头部门起草专项报告后,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起草年度综合报告。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国有资产报告审议时间安排,自治区财政厅将综合报告经相关部门会签后,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个月前报自治区政府审定。
  第三阶段(每年10月开始,6个月内完成):研究处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送交的审议意见,由自治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分解细化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和整改,并在6个月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以及问题整改和问责情况。各牵头部门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视情况需要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决议规定期限内,及时将执行决议情况向自治区政府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党中央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按照明确的时间要求,加快建立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机制,及早安排部署,明确责任主体,层层压实责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推进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横向协作,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并强化与中央有关部委、各市、县(区)之间的纵向联动,积极主动,逐级汇总;要加强与自治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就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具体工作进行沟通协调,根据需要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充分发挥各方智慧和力量,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及时反馈给各牵头部门。各牵头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落实,确保国有资产报告各项改革制度措施和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提高报告质量。要坚持问题导向,稳步推进,按照全口径、全覆盖要求,突出报告重点,提高报告质量。要采取有力措施,科学、准确、及时掌握国有资产基本情况,摸清家底;加快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全口径国有资产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全面完整反映各类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等基本情况,确保国有资产报告结果完整、真实、可靠、可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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