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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9-28
实施时间: 2018-9-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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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全省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江苏省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一、票种目录

票种代码

发票名称

基本联次

类型

规格(mm)

开具方式

1130

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机打

240×140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1160

增值税专用发票

6

机打

240×140

04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2

机打

240×140

05

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5

机打

240×140

06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1

机打

57×177.8

07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1

机打

76×177.8

11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

机打

240×140

1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1

机打

240×140

17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

机打

241×178

000008102600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

机打

241×177

2809

江苏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1

机打

127×57

机打

2810

江苏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1

机打

127×76

2811

江苏通用机打卷式发票

1

机打

127×82

2907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0.5)

1

定额

90×45

定额

2901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1元)

2

定额

175×70

2905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5元)

2

定额

175×70

2902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10元)

2

定额

175×70

2906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20元)

2

定额

175×70

2903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50元)

2

定额

175×70

2904

江苏通用定额发票(100元)

2

定额

175×70

2801

江苏通用机打发票

3

机打

190×101.6

机打

2802

江苏通用机打发票

3

机打

210×139.7

2812

江苏通用机打卷式发票(出租车)

1

机打

127×44

机打

2813

江苏省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1

机打

150×63.5

机打

2814

江苏通用机打发票

2

机打

82×101.6

机打

 

门票(景点)

1

定额

————

 

  二、发票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全省税务局印制新版普通发票统一调整发票名称为“江苏通用机打发票”、“江苏通用手工发票”、“江苏通用定额发票”。
  三、发票监制章
  2018年6月15日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原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发票监制章作废,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套印在发票联票头正中央,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江苏省税务局”字样。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四、原发票有效期
  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监制已印制的发票,原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原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原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监制已印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申请流程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印制申请,并在全省中标的六家定点印制企业中询价。询价后,由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自行选择发票印制企业,并与印制企业签订发票印制合同。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发票印制合同及询价单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备案。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根据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合同中所确定的印制企业制作并发送普通发票《发票印制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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