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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实施《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联网核查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公告2018年第146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上述未列部门
发文时间: 2018-10-18
实施时间: 2018-10-18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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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决定对《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以下简称《进口备案证明》)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以下简称《进口批准单》)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共同对赴境外加工光盘启动《进口备案证明》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二、自2018年11月1日起,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共同对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启动《进口批准单》电子数据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工作。
  三、新闻出版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发《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并实时将《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进行比对核查,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进口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申报。对于在联网核查实施前已申领的《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企业可凭纸质证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在有效期内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进口备案证明》《进口批准单》管理货物目录详见附件。
  五、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提交纸本材料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六、企业可登陆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证件电子数据传输状态。
  七、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为联网核查的技术支持部门。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010-95198。
  特此公告。
  附件:1.2018年《赴境外加工光盘进口备案证明》管理货物目录
  2.2018年《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批准单》管理货物目录
  海关总署   中央宣传部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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