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6-15
实施时间: 2018-6-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13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了让纳税人享受更多的改革红利、办税便利,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一)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税务机关分别采集其实名信息。
  (二)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影像信息、联系方式、实时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应当办理实名信息采集(纳税信用为A级,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除外):1.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2.申报出口退(免)税的;3.申请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4.申请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领用数量的;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6.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
  二、网上办税
  税务机关提供网上办税、移动办税、自助办税、驻厅办税等多元化办税方式。
  (一)纳税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https://www.ha-n-tax.gov.cn)就可以“一网通办”原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相关涉税事宜。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上税务局将税收低风险事项推送纳税人自我纠错,纳税人纠错达到预期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展风险应对。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低风险事项提醒”区域查询自动扫描风险事项,通过网上税务局“待办事项”区域查看人工分析风险事项。
  三、跨区迁移
  对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在同一省辖市城区范围内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而申请迁移注销的,在纳税人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及缴销发票后,由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结,迁出地税务机关不再推送风险管理部门进行注销稽查、评估或核查。“同一省辖市城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但不包括市辖县;郑州新区所辖各区及中牟县,视同郑州市城区。
  四、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包含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一)原国税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2018年12月31日后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
  (二)过渡期结束,纳税人结存的原国税局监制空白普通发票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已开具的原国税局监制普通发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验旧。
  五、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与调整定额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按季申报、按年调整、报缴合一、银行扣税”的申报纳税方式。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核定定额,定额执行期确定为一年。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申报超过当季核定定额20%应当补税的,应于季度终了后申报补税。
  (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实际销售额连续两个季度低于核定定额20%,或年度实际销售额超过核定定额20%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相关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此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6-15消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一、公告的背景
  为让纳税人享受更多的改革红利、办税便利,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征管措施进行了比对分析,并对征管差异进行了统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税务机构改革系列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渡期有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68号),是我局制定《公告》的主要依据。
  三、公告的具体内容
  按照税务机构改革“服务先行”的要求,《公告》所列内容是目前直接面向纳税人的有关征管措施,共5个方面,分别为实名办税、网上办税、跨区迁移、普通发票、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与调整定额。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跨行政区划高速公路、桥梁路桥 粤地税发[2001] 2001/1/19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运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岗 鲁国税发[2006] 2006/4/21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2017年度税收征管审计整改 2018/9/30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规范税收征管 粤国税电[2004] 2004/5/11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国税 鄂税发[2018]3号 2018/6/22
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20/3/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专业化税收征管体系宣传工作的 青国税函[2010] 2010/3/26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做好税收征管 辽国税征[1999] 1999/2/23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 2003/10/29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6] 200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