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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将水稻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金[2018]47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8-30
实施时间: 2018-8-30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财险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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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关于将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18]91号)精神,我区开展的水稻制种保险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稻制种保险有关内容
  (一)保险范围。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和种子企业等开展的符合规定的水稻制种,即符合《种子法》规定、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或经当地农业部门备案开展的水稻制种,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对其投保农业保险应缴纳的保费,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目录。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水稻制种保险金额为2000元/亩,费率8%,单位保费160元/亩。
  (三)保费补贴标准。水稻制种保险保费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种子生产企业和农户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承担40%;自治区财政承担40%;种子生产企业承担10%;农户承担10%,鼓励种子生产企业为农户承担部分保费。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政策规定免交保费,所免交的保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四)其他事项。水稻制种保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及其他相关事项仍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杂交水稻种子生产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17〕31号)执行。
  二、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所承担的水稻制种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财金[2017〕72号)中安排,资金不足的可向我厅申报。补贴资金参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14〕35号)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承担牵头责任,组织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对违规承保、骗取补贴的要收回补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要配合农业及种子主管部门发挥专业优势,落实年度工作计划,做好保险标的审核确认,以及灾因鉴定、损失评估等工作。要引导和监督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农业保险政策规定,按要求规范开展承保理赔服务等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之日前签订的保险合同仍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再重新调整。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
  联系人:王嘉琛,联系电话:0771—5331648,***********,邮箱:jiachenw@。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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