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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检查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监[2018]11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9-3
实施时间: 2018-9-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191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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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区直各有关单位,有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
  为进一步管控财政执法风险,提升财政检查效率,促进财政监管水平,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检查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9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检查咨询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财政检查执法风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人才资源,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财政监督在服务财政管理和推进财政改革中的积极作用,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是指涉及财政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等重大问题,需经咨询有关专家对该事项的风险性、专业性进行征询、论证和取证等一切活动。
  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讨论、现场勘察和信函询问三种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自治区财政厅聘请参与财政检查有关事项的咨询工作,在某一领域具有较深造诣和较高知名度的高级专业人士。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通过公开方式向社会征选财政检查咨询专家(以下简称咨询专家)。
  咨询专家人选由相关部门、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
  自治区财政厅对人选进行评审,向获聘人选颁发聘书。具有服务财政工作相关经验,或同时具备多种执业资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入选。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聘请的咨询专家目前暂分四类:
  (一)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监管类;
  (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监管类;
  (三)政府采购监管类;
  (四)其他类(投资评审、土建工程等)。
  第六条  咨询专家实行聘用制。聘期3年,可续聘;如不续聘,自动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因个人原因在聘用期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以辞聘或解聘。
  第七条  咨询专家存在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义务或渎职失职行为的,自治区财政厅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咨询专家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津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专业执业资格,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相关行业、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从事相关行业、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
  (四)愿意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监督管理;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九条  咨询专家的职责
  (一)为重大财政检查项目的检查方案提供负责任的书面咨询意见建议;
  (二)对涉及检查结论、检查处理处罚的专业技术、专业管理问题提供负责任的书面咨询意见建议;
  (三)提供其他事项的咨询服务意见。
  第十条  咨询专家的权利
  (一)对所参与咨询的检查项目的有关情况,按规定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及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在咨询过程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干预;
  (三)根据参与监督检查咨询工作情况,取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的义务
  (一)勤勉尽责,为咨询工作提供真实、可靠、负责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二)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使用和披露在咨询过程中获悉的检查信息和商业信息;
  (三)与咨询事项涉及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及时主动回避;
  (四)依法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推(自)荐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检查咨询专家推荐表》(见附件1);
  (二)会计或相关专业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学历(位)证书(提供复印件,原件核对);
  (三)个人研究或工作成果(主要是著作、课题获奖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四)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参加咨询活动的费用实行分类付费制。
  会议讨论咨询形式按天付费,费用标准1500元/人.天(税后);
  现场勘察咨询形式按天付费,费用标准1800元/人.天(税后,不包含食宿费用);
  信函询问形式按次付费,费用标准1200元/人.次。
  第十四条  咨询专家费用支付原则上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事先确定咨询专家,并将咨询费用告知咨询专家。
  第十五条  根据业务需要开展咨询活动的,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应事先填写审批单(见附件2)报分管厅领导审批,报账时须附审批单及咨询专家出具的书面咨询意见等资料。
  第十六条  咨询专家的日常管理由自治区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局负责。
  第十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开展财政检查调研、财政专项核查等财政监督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3日起施行。
  附件:
  1.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检查咨询专家推荐表
  2.自治区财政厅聘请财政检查咨询专家审批单

相关附件:
1.自治区财政厅财政检查咨询专家推荐表.doc    
2.自治区财政厅聘请财政检查咨询专家审批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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