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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税优惠政策执行时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18]39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9-30
实施时间: 2018-9-30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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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保税港区税务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第(十一)款“降低车船税部分税目的适用税额”的执行时间由原来的“自2018年7月1日起”调整为“自2018年1月1日起”,其余不变;对纳税人多缴纳的车船税,按原征收渠道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国家税务总局
  财  政  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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