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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9-30
实施时间: 2018-10-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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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确保广大纳税人享受个人所得税改革红利,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决定对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4%附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第四条“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1.5%附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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