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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9-19
实施时间: 2018-10-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561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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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外贸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办税环境,降低出口企业办税成本,根据各地出口企业关于申报系统的改进建议,并决定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升级主要内容包括:外贸企业进项和出口明细数据录入时增加子关联号、外贸进货明细增加“发票项号”,软件中涉及“国家税务局”字样之处进行调整。表证单书中“南京市国家税务局”调整为“南京市税务局”。
  二、江苏省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外贸企业版现已改造完毕,“单一窗口”的出口退税办理系统将于9月30日完成升级,单机版将于2018年9月30日在电子税务局、省局网站对申报系统提供下载,请各出口企业及时下载,并按要求使用。
  三、南京市外贸出口企业自2018年10月1日起,请按如下要求录入进项数据:
  1、为了解决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多笔进项和出口明细数据无法一一对应问题,增加字段“子关联号”,子关联号放在界面上的关联号下面,是必录项目,申报系统自动带出默认值00,可修改。录入时应确保同一关联号+子关联号项下的商品代码+凭证商品名称一致。如果同一关联号项下存在商品代码一致但商品名称不一致的情形,则需根据对应的商品名称,修改进项和出口的子关联号一一对应。如果同一关联号+子关联号项下的凭证商品名称不一致,以及同一张报关单(前18位相同即为同一张报关单)在多个关联号下申报的,申报系统给予提醒。
  2、为了解决电子底账信息货物明细数据中名称与报关单信息中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一一对应的问题,外贸进货明细增加“发票项号”必录项目,申报系统自动带出默认值1,申报录入时可修改。现有的“凭证商品名称”、“凭证计量单位”、“凭证数量”,仍需录入一段时间,省局将适时取消此三个字段的录入。“标准商品名称”、“标准计量单位”仍然由系统根据退税率文库自动带出,计税金额、征税税额应根据增值税发票货物明细数据录入。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比照外贸企业申报规则办理退税申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1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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