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核定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税发[2018]7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9-26
实施时间: 2018-9-26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46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珠海市横琴新区税务局: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发布)等规定,现就我省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下同),从2018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
  二、既核定经营额又核定所得额(即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从2018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取得的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一)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年1月1日前已开业的,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所得率×12-60000)×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2。
  2.当年年中开业的,月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月核定经营额×所得率×实际经营月数-5000×实际经营月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实际经营月数。
  (二)开出发票的经营额高于核定经营额时,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年1月1日前已开业的,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开出发票的经营额×所得率×12-60000)×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2。
  2.当年年中开业的,按开出发票的经营额计算的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开出发票的经营额×所得率×实际经营月数-5000×实际经营月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实际经营月数。
  三、不核定经营额但核定所得额(即按实际经营额和所得率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适用如下计算公式。
  (一)2018年第四季度过渡期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10月1日前税额=[(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累计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3500×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10月1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后税额=[(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累计减除费用)×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3500×10月1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5000×10月1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后税额。
  本期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二)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以后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累计实际经营额×所得率-5000×本年实际经营月份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
  本期应缴税额=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从严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让广大纳税人及时享受到改革红利。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因调高个体工商户业主减除费用标准而调高行业所得率。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 2001/8/1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助力个体工商户纾困 温政办[2022]47 2022/4/1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023/7/31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 2016/8/31
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0001/1/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面向个体工商户推行网上申报方式的 吉林省地方税务 2017/8/1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491号 2023/6/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运输企业实行费用包干制营运成本认 陕地税函[2011] 2011/3/1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山 2023/8/2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 桂国税发[2006] 2006/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