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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9-29
实施时间: 2018-9-29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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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保证我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制定《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现予发布。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关于修改〈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个别条款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保监(协)部门反映,各级税务、保监(协)部门应积极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或超越本身权限的,及时向各自的上级部门反映。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18年9月29日
  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若干问题处理规程及争议解决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税务部门和保险部门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确保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平稳运行,现就贵州省车船税联网征收过程中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跨年提前续保问题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现行保险行业业务要求,交强险投保人可提前90日购买交强险,由此导致部分跨年保单出现税险不同步现象。为此,保险机构按如下方式处理:如果车辆当年已经完税,则系统显示“已完税”,可以打印保单,但无法缴纳次年车船税,需要客户于次年自行前往税务机关进行缴纳或于次年同期续保时再行完税;如果车辆当年未完税,系统自动弹出当年应纳税额,待客户缴纳后方可打印保单。对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通过“问题车辆名单”功能核查并自动计算出问题车辆的欠税、滞纳金,次年纳税人办理续保业务时由保险机构一并代收代缴。
  二、车船税退税问题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车船税款向税务部门解缴后,纳税人因多缴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纳税人按退税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退税款直接退还给纳税人。保险机构有责任也有义务配合对税务缴纳信息进行核对和说明。
  保险机构每月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应于次月10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解缴手续。为方便纳税人和提高退税效率,各地保险机构应于解缴车船税款时按要求报送《贵州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三、交强险保单中车船税项目填写问题
  (一)需纳税人提供减免税证明车辆
  1.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辆。
  2.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辆。
  3.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以上车辆购买交强险时,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并将减免税证明号码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系统,依据证明办理减免税,将有关证件复印备查。纳税人未提供完税证明或者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交强险时按照《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规定的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二)不需纳税人提供减免税证明车辆
  1.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车辆(以军队、武警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军车号牌和武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对于有车牌号的车辆,由系统自动识别,保险机构无须录入减免性质代码;车辆没有车牌号的车辆,保险机构须统一录入减免性质代码252001。
  2.警用车辆(以公安机关核发的警车号牌作为认定依据)。对于有车牌号的车辆,由系统自动识别,保险机构无须录入减免性质代码;车辆没有车牌号的车辆,保险机构须统一录入减免性质代码252002。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其减免性质代码统一为12123101。
  以上1-3车辆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不需查验减免税证明,按照规定录入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4.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系统自动校验减免并显示减免性质代码12061001。
  (三)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
  1.临入境的外国车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辆,减免性质代码统一为252004。
  2.拖拉机。拖拉机是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作为认定依据。其减免性质代码统一为252013。
  3.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其减免性质代码统一为252014。
  4.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的车辆。其减免性质代码统一为252015。
  5.商品车。所谓商品车就是指企业已经投产的车型,其安全指数符合要求,可以在汽车市场任意销售但未销售,如刚出厂的车辆、在售状态的车辆,均属于商品车。其减免性质代码统一为252016。
  以上车辆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查验核实后,不征车船税,填写《不征收车船税明细表》(附件1)并在解缴车船税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将有关证件复印备案,并录入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和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四)税务、保监(协)部门积极提高数据交换、业务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存量车业务可以贵州省车险信息平台、税源监控平台、税务征管系统三方对接提供的往年减免税和缴税信息自动校验。若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未记录纳税人上年度完税信息及减免税信息且纳税人不能提供上年度完税凭证及减免税凭证的,保险机构根据平台返回代收上年度的未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同时代收本年度车船税。
  车船税联网征收应尽快实现全部车辆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信息共享全覆盖后,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可不录入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有关信息,也不需要保留完税凭证证明的复印件。
  (五)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过程中减免车船税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保险机构在解缴车船税时应同时报《减免车船税车辆明细表》(附件2)。擅自减免及执行错误的,保险机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责任。
  四、异地车辆在省内投保问题
  省内保险机构对异地车辆在省内投保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除免税和已缴纳了车船税并取得完税凭证的机动车外,凡在本省购买交强险的应税机动车辆,纳税人均应依照我省的规定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对于已经完税的异地投保车辆,保险机构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异地完税凭证,并按照异地完税凭证及开具税务机关名称填写交强险保单。保险机构不负责判断完税凭证真伪,但应当将该异地完税凭证清晰复印件备查。
  保险机构对不能出示完税凭证的车辆,均按照本省车船税征收办法征收车船税。
  五、保险机构数据录入规范性问题
  保险机构应对纳税人提供的车辆证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纳税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机动车类型、厂牌型号、车架号码、发动机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发动机排气量、整备质量、纳税类型、减免税凭证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编码等关键字段信息录入系统中,以免造成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后台税收征管资料登记显示异常信息。
  对由于保险机构填写不规范造成的异常数据,由系统自动返回给保险机构自行处理。
  六、部分特殊车型的认定及技术参数确定问题
  (一)关于专用作业车的认定
  对于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并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的汽车,应认定为专用作业车,如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高空作业车、洒水车、扫路车等。以载运人员或货物为主要目的专用汽车,如救护车,不属于专用作业车。具体认定以《交强险车辆种类代码》为准。
  (二)某些特殊车辆(如救护车)以及某些牵引车、挂车、部分特殊或老旧车辆,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辆合格证和车辆登记证书,或者其车辆合格证和车辆登记证书中没有记载车辆的排气量和整备质量的,可以按以下顺序确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产品目录数据库》查询该车辆型号对应的车辆类型和排气量或整备质量信息;
  2.按照《贵州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状况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机动车应税信息核定表》(附件3)核定计税标准。
  七、纳税争议问题
  保险机构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投保人无法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纳税人拒绝的,保险机构须在《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单》上填列拒缴车船税纳税人相关信息并要求拒缴人注明拒缴原因后签字确认。纳税人拒绝签字的,由两名经办人签字注明拒缴原因,并将拒缴情况在1个工作日之内报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保险机构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代收车船税款时,应将上月产生的《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单》原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也可以在保险机构代收税款后向保险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纳税人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确定其应纳车船税税款金额,并书面通知保险机构据以代收税款。
  根据车船税联网征收业务流程,保险机构将车辆数据通过车险平台传送给税务平台进行税额计算后再将结果回传保险机构。如果纳税人对税额有异议,可以选择拒缴,系统记录车船税未缴情况,但根据“见税出单”的原则,系统不能打印保单,纳税人需携带车辆合格证或车辆登记证书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对车辆登记数据进行核查,并缴纳车船税后,才可打印保单。
  附件:1.不征收车船税明细表
  2.减免车船税车辆明细表
  3.机动车应税信息核定表

相关附件:
1.不征收车船税明细表.doc    
2.减免车船税车辆明细表.doc    
3.机动车应税信息核定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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