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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温馨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10-12
实施时间: 2018-10-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09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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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
  为使您准确地办理10月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及时享受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带来的改革红利,现就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及时适用新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适用新税率表。
  二、准确填写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月份”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上述“税款”是指在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申报缴纳时间为实际取得工薪所得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时,“税款所属期”应填写实际发放工薪的月份时间。
  例如:某企业9月份工资、10月10日发放,按照上述规定,其进行申报纳税时间应为11月15日前,其“税款所属期”应填写为“10月1日—10月31日”,可按照5000元费用扣除和新税率表进行计算纳税;扣缴义务人在10月份办理纳税申报时,申报缴纳的是9月份实际发放工薪时依法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款所属期”应填写为“9月1日—9月30日”,仍需按照3500元费用扣除和旧税率表计算纳税。
  为了方便您及时准确了解新个人所得税法和申报规定,我们将有关内容整理汇集,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http://www.sztax.gov.cn)”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查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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