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印花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9-29
实施时间: 2018-10-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50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优化营商环境,落实降税减费举措,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的征收比例,进行如下调整:
  一、购销合同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20%核定征收。
  (三)外贸企业:外贸采购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货物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三、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青岛市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和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条、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 2017/1/1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22/7/1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19/3/14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浙地税三[2000] 2000/3/2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转查账征收后享受所得 粤国税函[2005] 2005/4/26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津地税所[2008] 2008/1/1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下发全文失效废止印花税文 赣税函[2022]15 2022/7/8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6/1/1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沈地税函[2005] 2005/1/19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甘 国家税务总局甘 20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