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 人社厅函[2018]246号
发文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9-21
实施时间: 2018-9-2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1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8年9月6日和9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确保征收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维护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现就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稳定社保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社保费征收既关系到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和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到参保单位特别是参保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社会关注度极高,在当前复杂形势下,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稳定社会预期尤为重要。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精神上来,把稳定征收作为当前社保工作的首要政治任务,不折不扣全力抓好落实。
  二、严格执行现行各项社保费征收政策。党中央做出的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决定,只是征收主体的变更,并未调整现行社保费征收政策。当前,我部正根据国务院要求,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开展测算分析,提出适当降低单位社保缴费比例、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缴费负担的具体政策措施。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现行的社保缴费基数、费率等相关征收政策,要一律保持不变。
  三、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目前,仍承担社保费征缴和清欠职能职责的地区,要稳妥处理好历史欠费问题,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已经开展集中清缴的,要立即纠正,并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四、积极做好征收体制改革相关准备工作。各地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要与税务等部门加强协作,抓紧开发建设信息共享平台,要梳理问题清单,逐一拟定实施解决方案,确保机构改革到位后,能记好账,记准数,各项业务正常运转,参保人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改革过程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依法履职尽责,始终做好参保登记、会计核算、统计调查、基金预决算等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工作不断档、不缺位。
  五、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落实到位。各地人社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下一步,部里将按照国务院要求,联合相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各地排查情况及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联系人:王俊峰
  联系方式:010-89946729,89946720(传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8年9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网站“社保自行建账”和“社保 2014/9/4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温州市区社保费结算工 2014/3/6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 粤地税发[2010] 2010/1/26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社保费申报缴纳期限的通告 2014/7/1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移交部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2019/1/1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 国家税务总局河 2022/3/14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湖南湘钢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 湘地税函[2001] 2001/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保费全责征收问题解答[之一 穗地税规[2009] 2009/5/26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社保费减负政策的 2019/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劳务派遣机构缴纳社保费有关问题 辽地税函[2012] 20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