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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1995]10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4-19
实施时间: 1995-1-1
失效时间: 2010-6-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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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一般纳税人的情况和加强对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制约,防止和避免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问题的产生,根据省国税局粤国税发[1994]028号《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请遵照执行。
  为有利于今年的工作安排,一九九四年度的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工作,统一在一九九五年六、七月份进行。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办法
  所有经我省各级税务机关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验证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对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格,停止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年检范围
  所有在上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以前,经我省各级税务机关批准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年检时间
  在每年的一、二月份进行年检考核,办理有关年检审核手续。
  三、年检内容
  1.年检考核的主要内容
  纳税人有关财务人员和办税员、专用发票开票员是否已掌握与其业务相关的有关规定:
  (1)增值税的计算、申报及缴纳方面的规定和办法;
  (2)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和核算要求;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和有关管理办法。
  为使纳税人掌握考核内容范围,省局统一编印《增值税学习手册》一书供纳税人学习。考核形式和具体内容,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确定。
  2.年检审核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和条件;
  (2)是否能够做到会计核算健全,按财政部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设置有关会计科目,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3)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申报纳税。
  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条件,以及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具体要求,均按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发[1994]028号《关于开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粤国税发[1994]037号《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掌握。
  四、年检办法
  属于年检范围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于次年一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年检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会计核算和接受税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并能做到会计核算健全,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如实申报纳税的,给予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料。经审核有如下情况或问题之一的,给予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1、纳税人凡有代开虚开或要求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或扣税的行为。
  2、已认定一般纳税人,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企业。
  3、暂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新办企业,凡年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4、改为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经审核有如下情况或问题之一的,给予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在一定时期内停止供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规定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暂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新办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但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3、拖欠税款严重的一般纳税人,不积极采取措施清缴欠税,税务机关屡催效的。
  经税务机关审核给予暂停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纳税人,在期限将满之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其经整改后确实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给予恢复供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或者有暂停供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满之后不提出复核申请的纳税人,一律作自动放弃一般纳税人资格处理。
  五、年检手续
  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申请表》(附表一),经基层税务机关审查加具意见,报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审核,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验证专用章”。
  经审核决定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由税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向纳税人发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决定书》,并抄送基层征收单位和发票管理部门。
  经审核暂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在一定时期内停止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向纳税人发出《暂停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并抄送基层征收单位和发票管理部门。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给予暂停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纳税人,可在期限将满之前再次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验证申请表》,经基层税务机关初核其经整改后确实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由税政部门审核加具意见,经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向纳税人发出《恢复供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书》,同时抄送基层征收单位和发票管理部门,并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验证专用章”。
  对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或者在暂停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限已满之后不提出复核申请的,由基层征收单位将情况报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核准,向纳税人发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决定书》。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六条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发[2007]161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国税函[2010]386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6-8
实施时间:20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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