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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函[1995]17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5-4-27
实施时间: 1995-4-27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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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内私立学校(院)捐资办学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5]082号]收悉。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
  我局认为,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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