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8]9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8-9-10
实施时间: 2018-9-10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4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现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管理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三、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发生的社保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符合本通知规定且未缴纳相关税款的,按本通知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1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 内政发[2019]22 2019/12/27
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 财税[2009]103号 2009/8/10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36号 2008/1/1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 甘地税一[2002] 2002/7/3
关于编制社会保障基金收支预决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字[1997]6号 1997/1/24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桂劳社发[2003] 2003/4/23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 2002/7/15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12]3号 2012/2/1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 粤府[2020]10号 2020/2/7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3] 200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