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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2018]1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8-7-16
实施时间: 2018-7-1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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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将《福建省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6日
  福建省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精神,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根据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国家“三农”工作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优化财政支农投入供给,加强财政支农政策顶层设计,理顺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创新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切实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主要针对当前涉农资金多头管理、交叉重复、使用分散等问题,重点完善省、市层面涉农政策设计,创新体制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
  坚持简政放权。深入推进涉农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动省、市级部门下放审批权限,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优化管理和服务上,加强对县级涉农资金整合的业务指导,为县级统筹整合资金创造条件,赋予县级必要的统筹涉农资金的自主权,激励县级积极主动作为。
  坚持统筹协调。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依靠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优势和管理特长,最大限度地凝聚政策、资金和管理资源。促进省级宏观指导、市级监督检查、县级自主统筹的有机结合,推进合理划分省、市、县支农事权和支出责任,明晰部门职责关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坚持分类施策。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和基建投资(即预算内投资,下同)管理的职责分工,在省、市、县等层级分类有序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对行业内涉农资金在预算编制环节进行源头整合,行业间涉农资金主要在预算执行环节进行统筹,加强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与行业间涉农资金统筹的衔接配合。
  三、主要目标。2018年,初步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内涉农专项转移支付的统筹整合。到2019年,基本实现农业发展领域行业间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的分类统筹整合。到2020年,构建形成农业发展领域权责匹配、相互协调、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涉农资金(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并根据农业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以及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适时调整完善。
  四、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
  (一)归并设置涉农资金专项。进一步完善现行涉农资金管理体系,参照中央层面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清理整合要求,针对同行业内部存在的涉农资金分散重复问题,进一步归并省级涉农资金专项,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2019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按照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涉农基建投资两大类,对行业内交叉重复的涉农资金予以清理整合,原则上省直涉农部门涉农专项转移支付和省发改委涉农基建投资大专项控制在5项以内。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根据形势任务变化,合理确定支出方向,不断优化支出结构,坚决避免内部分散设置、多头管理、结构固化等现象发生。对清理整合后的涉农资金,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扶持对象、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绩效管理等。
  省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粮食局、农科院等负责,2019年基本形成并逐步完善。
  (二)探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各项涉农资金应当保障的政策内容设立任务清单。任务清单区分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给予县级不同的整合权限,实施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主要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落实的重大事项、重大规划任务及农业生产救灾、防汛减灾救灾、江河治理和对农民直接补贴等,其他任务为指导性任务。允许县级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当地行业发展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在同一大专项内调剂使用。
  省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粮食局、农科院等负责,2019年基本形成并逐步完善。
  (三)同步下达资金与任务清单。省财政厅、发改委按照专项转移支付、基建投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分别会同有关涉农部门按照因素法、项目法等方式分配涉农资金,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统筹考虑任务清单中各项任务的性质,以大专项为单位,实现涉农资金和任务清单同步下达,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市级要参照省里做法,研究确定市级涉农资金的任务清单,可与省级下达任务清单配套下达到县。
  省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粮食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四)及时上报任务完成情况。省级有关部门要制定各县(市、区)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具体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年度终了一个季度内,汇总上年度约束性任务完成的具体情况、指导性任务资金统筹整合后的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正式行文报省财政厅综合汇总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省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粮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9年持续推进并逐步完善。
  (五)着力建立与整合相适应的绩效评价制度。要健全完善科学全面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由单项任务绩效考核向行业综合绩效考核转变,对县级纳入整合的省级涉农专项资金,相应调整绩效评价内容,核减专项目标任务。根据县级制定的资金使用方案、任务完成计划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考核,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价结果为导向的涉农资金大专项和任务清单设置机制及资金分配机制。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在资金安排上予以适当倾斜。
  省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粮食局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五、推进行业间涉农资金整合
  (六)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关于“三农”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编制县级乡村振兴规划(2018—2022年)和资金统筹整合方案,衔接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相关涉农专项规划,以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投入,逐步实现各类涉农资金的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资金拨付、统一组织实施、统一考核验收。省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县级在预算执行环节的统筹经验,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和资金用途,逐步实现同一工作事项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由一个行业部门统筹负责,促进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集中投入。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围绕改革任务、优势区域、重点项目等,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功能互补、用途衔接的涉农资金。
  省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粮食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并逐步完善。
  六、改革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机制
  (七)着力加强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继续对涉农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做到每一项涉农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加强现行各项管理制度的衔接,在出台或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时,要充分考虑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要求。切实加强制度培训和执行工作,确保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取得实效。
  省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粮食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并逐步完善。
  (八)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省、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在做好宏观指导的基础上,统筹考虑项目投入、项目性质等因素,进一步下放涉农项目审批权限,赋予县级相机施策和统筹资金的自主权,强化县级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的责任,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灵活度。
  省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粮食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九)加强涉农资金项目库建设。根据国家“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加强各类涉农项目储备。完善项目论证、评审等工作流程,对相关项目库内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县级财政、发改和行业部门之间,年度之间项目库的衔接,归并重复设置的涉农项目。加快资金安排进度,适当简化、整合项目报建手续,健全完善考核措施,确保项目发挥效益。根据项目性质,采取投资补助、民办公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不断提升涉农项目的公众参与度。
  省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粮食局、农科院,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规范管理调剂资金。县级在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有关资金,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调剂使用的资金进行规范管理,明确调剂资金的来源、调剂资金审批程序、具体责任单位等。县级具体责任单位要制定调剂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资金支持范围、支持对象、补助标准、项目评审、项目公示、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绩效考评以及监督管理等有关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十一)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形成权责明确、有效制衡、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防止借统筹整合名义挪用涉农资金。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体系,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等对涉农资金政策进行评估。在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涉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要遵循精准使用的原则,不得用于非扶贫领域。从2018年起取消财政扶贫资金整合试点,一并纳入全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完善决策程序,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相关制度规定、造成涉农资金重大损失的,要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追回被骗取、冒领、挤占、截留、挪用的涉农资金,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加强信用监管,对严重失信主体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推动县级建立统一的涉农资金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继续完善行政村公告公示制度。
  省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粮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七、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为推进统筹整合工作提供组织保障。成立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省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省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和农口相关部门组成,协调推动我省涉农资金整合工作。市、县两级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协调力度,制订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
  省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粮食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18年基本建成并持续加强领导。
  (十三)加强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为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提供机制保障。省财政厅、发改委要以资金、规划和任务清单管理为抓手,指导和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行业部门要科学设置、细化分解任务清单,做好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省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粮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并逐步完善。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认真总结和推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信息报送和政策宣传,注重宣传的引导性和时效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新局面。
  省财政厅、发改委、国土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渔业厅、粮食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等负责,2018年起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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