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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府办函[2018]147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9-11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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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1日
  贵州省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稳妥推进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建立起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标准合理、保障有力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要求。
  ——全面落实中央要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决策部署,从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着手,将国办发[2018]6号文件明确的八大类18项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确定为省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进一步明晰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各县(市、区、特区)(以下统称市县)支出责任,全面承接和完成好改革任务。
  ——合理确定保障标准。中央已明确国家基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要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中央暂未明确国家基础标准的,考虑基本民生政策的可持续性,兼顾省以下各级财政承受能力,由省级确定保障标准。省级暂未明确省级保障标准的,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由各市县因地制宜、结合实际确定保障标准。
  ——清晰划分支出责任。省与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分担方式由省级决定。依据中央改革精神,充分体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共性、普惠性。在保持现有各级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和上移省级支出责任,加大对市县的补助力度。根据各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益范围和均等化程度等因素,分别明确省市县三级分担比例,理顺各级支出责任。
  二、主要内容
  (一)义务教育类。
  1.公用经费保障。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市(州)所属学校由市(州)财政全额承担;集中连片特困地区65个县(市、区、特区)和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的非集中连片特困县(市、区)所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8∶1∶1比例分担;其他县(市、区)所属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分担;贵安新区所属学校由省与贵安新区按6∶4比例分担。
  2.免费提供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执行中央制定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级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级制定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中央与地方按5∶5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4.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试点补助标准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试点由中央和省级给予定额奖补:中央补助每生每年400元,省级按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00元)的30%(即每生每年240元)进行奖补。
  (二)学生资助类。
  5.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所属学校由市(州)本级财政承担,县级所属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级学校由市、县(市、区、特区)各负担一半;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的县级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分担。
  6.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执行中央的测算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所属学校由市(州)本级财政承担,县级所属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级学校由市、县(市、区、特区)各负担一半;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的县级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分担。
  7.普通高中教育国家助学金。执行中央平均资助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省属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所属普通高中学校由市(州)本级财政承担,县级所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级学校由市、县(市、区、特区)各负担一半;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的县级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分担;贵安新区所属学校由省与贵安新区按4∶6比例分担。
  8.普通高中教育免学杂费补助。执行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省属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市(州)所属普通高中学校由市(州)本级财政承担,县级所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当地财力分别确定省市县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其中: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的县级学校由市、县(市、区、特区)各负担一半;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的县级学校由省、市(州)、县(市、区)按6∶2∶2比例分担;贵安新区所属学校由省与贵安新区按4∶6比例分担。
  (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类。
  9.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省级按现行办法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主要依据常驻人口、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人数、新增就业人数等因素分配。
  (四)基本养老保险类。
  1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级统一出台政策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按7∶1∶2比例分担。对城乡居民按年及时缴费的,由省市县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省市县三级各负担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60元给予补贴,省市县三级各负担20元;对选择1000元至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90元给予补贴,省市县三级各负担30元。
  (五)基本医疗保险类。
  1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按如下比例执行:贵阳市按省、市、县(市、区)6.5∶1.4∶2.1比例分担;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按省、市、县(市、区、特区)7∶1.2∶1.8比例分担;铜仁市、毕节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按省、市(州)、县(市、区)8.5∶0.6∶0.9比例分担;贵安新区按省与贵安新区7∶3比例分担。
  12.医疗救助。市县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省级按现行办法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人数等因素分配。
  (六)基本卫生计生类。
  1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由省市县按6.5∶1.4∶2.1比例分担。
  14.计划生育扶助保障。
  (1)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在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上适度提高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8∶2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和提标部分由省市县三级按5∶2.5∶2.5比例分担。
  (2)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在中央制定的国家基础标准上适度提高省级标准。国家基础标准部分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和提标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3)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执行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所需资金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地方应承担的20%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七)基本生活救助类。
  15.困难群众救助。省级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各市县按现行政策结合实际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标准。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根据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工作绩效等因素分配。
  16.受灾人员救助。省级确定测算补助标准,各市县结合实际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对遭遇重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省级按规定启动应急相应,省级财政按省级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对遭遇一般自然灾害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17.残疾人服务。各市县结合实际制定补助标准。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按照各市县财力状况、保障对象人数等因素分配。
  (八)基本住房保障类。
  18.城乡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保障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等)。省级制定测算补助标准,省级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主要依据市县财力状况、年度任务量等因素分配。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管理职责。省级财政在落实省级承担的支出责任、做好资金保障的同时,要加强对各市县财政履行支出责任的指导和监督。省级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承接基本公共服务相关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指导和督促各市县落实相关保障标准。各市县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和省级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可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和省级标准的地区标准,并须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超标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二)完善省以下收入划分和转移支付制度。省级财政要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理顺省以下各级财政收入分配关系,加快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按照保持现有省市县三级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此次改革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省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依据中央改革要求,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中央和省级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各市(州)财政要比照省级做法,相应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三)建立财政事权划分动态调整机制。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划分相关内容要根据中央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省与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动态调整机制。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根据中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统筹研究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已经划定的财政事权,非经必要程序不得随意调整变动;确需调整的,由事权所属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双龙航空港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双龙航空港区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四)严格责任落实。省财政厅要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省级标准及分担比例等因素,优先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资金。各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特区)政府要将保障标准及支出责任分担比例,作为约束性要求严格落实,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统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完整、规范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加大预算公开力度,确保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贵州省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清单及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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