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藏政办发[2018]36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5-17
实施时间: 2018-5-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阅读人次: 22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17号)精神,大力推进我区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治边稳藏重要战略思想和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的重要指示以及给隆子县玉麦乡群众的回信精神,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党委九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处理好“十三对关系”为根本方法,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首当其冲的重要阶段性任务,大力实施以“神圣国土守护者、幸福家园建设者”为主题的乡村振兴战略, 把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在农村,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投融资模式,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正确处理好国家投资和社会投资的关系,坚持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定位,强化政府投入和主导责任。加强统筹规划,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提高建设和管护市场化、专业化程度。
  群众受益、民主决策。发挥农牧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引导农牧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推动决策民主化,保障农牧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探索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基础设施特点的投融资机制,实施差别化投融资政策,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建管并重、统筹推进。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和运行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与建设管护机制创新、涉农制度改革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主体多元、充满活力的投融资体制基本形成,市场化运作、专业高效的建管机制逐步建立,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渠道畅通,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广大农牧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新格局,健全投入长效机制
  (四)健全分级分类投入体制。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投入责任,构建事权清晰、权责一致、中央支持、区市两级统筹、县级负责的农村基础设施投入体系。对农村供水、农村道路、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没有收益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政府为主,鼓励社会资本和农牧民参与。对农村供电、信息通信等以经营性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以企业为主,政府给予补助。(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首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五)完善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制度,优先保障财政对农业农村的投入,相应支出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统筹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等各类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地政府以规划为依据,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相关规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六)创新政府投资支持方式。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无偿提供建筑材料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设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金。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推动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改制和市场化融资,重点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倾斜。稳步推进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改革,鼓励试点发行项目融资和收益自平衡的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公益性项目建设。 利用政府债务限额,发行一般债券支持农村道路建设,发行专项债券支持满足条件的农村供水、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农村供电、电信设施建设。通过财政拨款、特许或委托经营等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不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农村基础设施维修养护基金。由企业承担的公益性项目或业务,政府通过完善价格调整机制、安排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特许或委托经营等方式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基础设施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进行捆绑,实行一体化开发和建设,实现相互促进、互利共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证监局、国资委、农牧厅等负责)
  (七)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按照“公益性项目、市场化运作”理念,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支持地方政府将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提高收益能力,并建立运营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对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用电、用地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能源局等负责)
  (八)充分调动农牧民参与积极性。尊重农牧民主体地位,加强宣传教育,发挥其在农村基础设施决策、投入、建设、管护等方面作用。完善村民一事一议制度,合理确定筹资筹劳限额,加大财政奖补力度。鼓励农牧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筹资筹劳开展村内基础设施建设。推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发挥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监督作用。
  (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健全适合农牧业农牧区特点的金融体系,强化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全面落实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金融政策,运用好扶贫再贷款、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引导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用好用足PSL增量资金支持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扶贫贴息贷款,支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建设基金,通过资本金注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形式筹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搭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金融机构与农业企业、农户等涉农主体信息的有效对接。(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开行西藏分行、农发行西藏分行等负责)
  (十)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发挥在藏输配电企业、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主体作用,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电信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支持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开展合资合作,重点支持扶贫和扶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鼓励其他领域的国有企业拓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业务,重点加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等负责)
  (十一)全方位推进各类援建。正确处理好中央关心、全国支援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关系,支持央企、对口援建省市和地方国企通过帮扶援建等方式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通过捐资捐物、结对帮扶、包村包项目等形式,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扶贫办、国税局等负责)
  三、完善建设管护机制,保障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十二)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机制。全面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快实施通村组硬化路建设。积极争取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完善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和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水平。 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鼓励采取拍卖或出让公路冠名权、广告经营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资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继续对农村公路养护经费给予适当补助,结合物价上涨、里程增加、等级提升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助标准。(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三)推进农村供水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以政府投入为主、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供水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规模较小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资产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民合作组织持有和管护,并确权发证。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由产权所有者建设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完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农牧民自用、自管机制。推进国有供水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第三方参与运行管理。(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负责)
  (十四)理顺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管理体制。按照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统一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鼓励实施城乡生活污水“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集中处理与农村污水“分户、联户、村组”分散处理相结合模式,推动农村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积极开展农村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的垃圾集中收集处理与“村组收集、乡镇(或村)就地处理”分散处置相结合的模式,推广建立村庄保洁长效管理制度。推进建立统一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管理信息化平台,促进相关资源统筹利用。(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等负责)
  (十五)积极推进农村电力供应保障和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推进农牧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加快建立规范的现代电力企业制度。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网投资业务,赋予投资主体新增配电网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通过公私合营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及运营。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清洁能源项目和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能源局、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等负责)
  (十六)鼓励农村电信设施建设向民间资本开放。创新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模式,支持民间资本以资本入股、业务代理、网络代维等多种形式与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合作,参与农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民间资本开展农村宽带接入网络建设和业务运营。(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等负责)
  (十七)健全监管约束机制。建立涵盖需求决策、投资管理、建设运营等全过程、多层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综合评价体系,注重发挥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地(市)、县(区)政府的监管职能。强化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项目稽察、审计的监督作用。探索由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建设监理、效益评价等,建立绩效考核、监督激励和定期评价机制。(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负责)
  四、建立健全定价机制,激发投资动力和活力
  (十八)合理确定农村供水价格。结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水价标准。所收费用,专户储蓄,做到专款专用。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征收公示制度,让群众吃上明白水、放心水。制定完善特困户减免水费优惠政策。各地政府和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通过水费征收和运行维护费用补偿等措施,保障工程正常运行及日常维护。(水利厅、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九)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鼓励先行先试,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牧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缴费合理分摊机制。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费用调整机制,建立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地方政府和具备条件的村集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单位给予合理补偿。(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二十)完善输配电价机制。推进输配电价改革,逐步改变发电调度方式,积极与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接轨。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支持国家电网和发电企业承担农村电力建设和管理,逐步由代管向直供直管的农电管理模式转变,建立和完善农牧区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和电力管理普遍服务补偿机制,充分发挥中央投资主渠道作用,逐步建立与能源开发和成本相适应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能源保障补偿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电力设施建设与运营。(能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等负责)
  (二十一)推进农村宽带网络提速降费。实施数字乡村战略,深入推进农村综合信息服务站工程,加快农牧区宽带网络和第四代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步伐,开发适应“三农”特点的产品应用和服务,建设西藏农牧云平台。鼓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的行政村用户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为发展“互联网+”提供有力支撑。(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牵头负责)
  五、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改革任务落实到位
  (二十二)加强规划政策引导。坚持“规划引领、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兼顾“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边境地区小康村建设规划,按照城乡一体化发展要求,统筹农村道路、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供电、电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重点编制乡村振兴、特色小城镇建设等规划,充分发挥发展规划的引导作用。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鼓励将城市周边农村、规模较大的中心镇纳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二十三)加快法规制度建设。按照国家立法进程,制定和完善与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投资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简化农村小型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适当放宽对农村小型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四制”要求。(政府法制办牵头负责)
  (二十四)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市)要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林区、农场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统筹实施。县级政府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管护的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加强分工协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分工协作,制定具体方案,确保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投资调控管理的综合协调、统筹推进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定期评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部署要求,结合自治区有关部门职能调整优化,加强衔接对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十六)加大宣传引导。自治区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报道,创新宣传方式,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突出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强各类投资主体信心,为加快农村基础设施提档升级营造良好氛围。(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负责)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5]1号 0001/1/1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 粤府[2013]113号 2013/11/18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市投融资体制 洪府厅发[2013] 2013/10/23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建投融资体 宁政发[2013]92 2013/4/2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农村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 鄂政办发[2018] 2018/7/3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若干 豫政办[2021]22 2021/5/15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水利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的 豫政办[2021]25 202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