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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府办规[2018]1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8-8-10
实施时间: 2018-8-10
失效时间: 2023-8-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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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0日
  广州市鼓励创业投资促进创新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广州市科技、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支持创业投资促进广州创新创业发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创新创业领域,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风投创投中心,加快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打造国家科技产业创新中心龙头。
  二、本政策规定适用于在穗注册并按国家相关规定登记备案、从事创业投资等活动的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包括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以及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重点领域计划中引入创业投资的科技创新企业。
  三、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对已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在穗注册企业进行投资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在穗注册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若其管理的单支基金当年投资上述企业投资额不低于其累计投资额70%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5%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单笔奖励不超过45万元,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迁入我市1年以上的,根据其对该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按本条第一、二款对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给予奖励。
  四、支持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联合境外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或境外创业投资资金来穗设立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基金。对引进的境外创业投资,可根据其对在穗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投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按1.5%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750万元。
  支持在穗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境外资本共同设立或管理境外创业投资基金。对投资境外高科技项目并成功引进且在穗新注册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境外创业投资基金,可根据其对该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增实际到账投资额中的境外资金部分,折算成人民币额度按20%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支持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运营良好的在穗备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在穗备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且针对符合该联盟产业方向的在穗注册企业进行投资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750万元。
  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我市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且针对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在穗注册成立企业进行投资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投资奖励,每年给予每家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750万元。
  其中,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在穗备案的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参与出资的联盟成员单位应不少于该联盟成员单位总数的30%,实际出资额应不少于基金总额的30%;创业投资类管理企业与我市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新型研发机构实际出资额应不少于基金总额的5%。
  六、推动建立投贷联动机制,鼓励创业投资类企业(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投资的在穗注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纳入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备案企业库。市财政逐步扩大广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至10亿元,引导合作银行增加科技信贷资金100亿元以上。鼓励合作银行优先向创业投资类企业推荐上述入池企业,鼓励创业投资类企业与银行进行信息共享,实现资源集聚、产品创新,开展各种类型的投贷联动合作。
  七、支持我市重点科技项目发展,对我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产业技术重大攻关计划中引入了创业投资类企业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企业),根据被投资项目(企业)获得创业投资的实际到位额,按比例给予被投资项目(企业)后补助支持,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800万元。具体如下:
  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达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对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中的1000万元给予1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5%给予补助。
  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对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中的5000万元给予3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2%给予补助。
  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达1亿元(含)以上的,对实际到位创业投资额中的1亿元给予400万元补助,其余部分按1%给予补助。
  八、本政策规定所涉及的奖励补助经费纳入市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同一投资额度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中的多条(款)奖励补助。获得奖励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本政策规定所涉及的奖励补助事项与本市制定的其他同类扶持政策重叠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本政策规定所涉及的奖励补助事项可与各区根据实际制定的同类扶持政策叠加,由市、区按各自政策予以支持。
  九、本政策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创新委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本政策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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