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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理税务注销事项服务手册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8-9-11
实施时间: 2018-9-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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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注销事项办理流程,实现企业注销“一窗通”,本市税务系统将税务注销前置事项集成化办理,提速税务注销事项办理时限,“四大举措”切实提升纳税人感受度和获得感。
  一、提速办理时限
  纳税人可至办税服务厅“税务注销”专窗,集中办理税务注销事项。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不在此时限内。
  二、推出告知承诺
  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时,对部分事项可按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由前台告知纳税人事项依据、准予办理的标准和要求、所需提交材料、承诺时限和效力及违反承诺的后果。如纳税人自愿签署承诺的,“税务注销”专窗可先行处理。如纳税人不愿签署的,“税务注销”专窗仍按原规定办理。
  (一)未办结的依申请事项
  已发起未办结的依申请事项,纳税人选择告知承诺的,“税务注销”专窗作废相关流程。
  (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补申报手续
  解除“非正常”状态的补申报手续,纳税人选择告知承诺后,可暂不提交申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居民所得税经营期汇算清缴及清算申报事项
  开业以来未发生经营活动、不涉及债权债务、不存在未处置的资产、投资收益及未分配利润,纳税人选择告知承诺后,可暂不涉及相关事项办理。
  三、增设豁免事项
  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注销事项时,下述豁免事项免于办理相关手续:
  (一)对遗失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在其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不再要求其办理补领手续,由税务机关统一组织遗失信息公告;
  (二)对遗失发票的纳税人,在其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不再要求办理登报申明手续,由税务机关统一组织遗失信息公告。
  四、精简受理资料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1.《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副本(非“三证合一”单位纳税人、非“两证合一”的个体户提供);
  2.投资人签章确认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或举办方签章确认注销的文件复印件 (加盖纳税人公章)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上海市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备案登记表》、《清算报告日财务会计报告》、《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破产纳税人提供,加盖公章);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工商执照的决定书复印件(吊销工商执照纳税人提供,加盖公章);
  6.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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