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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司登记过程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5-31
实施时间: 2018-5-31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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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商局(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行政审批局,仁怀市、威宁县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登记审查工作,确保商事制度改革顺利推进,在提高登记效率的同时维护公司登记管理秩序,避免因登记引发纠纷,依据《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登记受理审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受理审查工作
  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开展受理、核准工作,并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在审查中要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二、依法开展实质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机关要依法进行核实。接到公司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举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伪造等情形,登记机关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15日内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进行实质审查要有依据,属于登记机关法定职责范畴,不得随意实施实质审查。
  三、认真审查股东的资格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等可以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法人作为股东时,应当审查其是否为合法组织,要查验法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未经登记的特殊法人可以审批机关批准成立的文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应当审查法人是否具有投资资格,除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外,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不能成为公司股东。自然人股东为未成年人的,股东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四、认真审查公司章程的内容
  登记机关要审查公司章程的要件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要求,应当记载的事项不能缺失。要审查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章程自行约定的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章程内容是否前后矛盾不统一,章程上股东签名、盖章是否符合规定等,章程不符合要求的审查人员有权要求公司予以修正。
  五、认真审查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
  在公司组织机构方面,应当注意审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董事会、监事会人数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存在依法不能担任所任职务的,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换。
  六、认真审查公司的登记事项
  1.严格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的要求进行名称核准,公司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其他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公司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字,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公司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公司设立的目的;公司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登记机关发现公司名称存在违反名称管理规定和禁限用规则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已设立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2.在审查公司住所时要注意地址应当明确,容易查找,不能模糊不清。公司住所位于城市的,应当具体到街道、楼盘、院落的地址编号;位于乡村无具体编号的,也应当具体到能顺利查找。公司住所地址明显不属于本辖区的,登记机关应当不予受理。
  3.在审查注册资本时应当注意合理认缴原则,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要合理,发现出资数额、出资期限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引导投资人理性认缴出资。
  4.审查公司经营范围时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进行核定,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进行审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的,应当严格审查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公司,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应当与该公司的行业相符;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从事的活动不得作为公司经营范围进行申请。
  七、其他应当注意的审查事项
  在审查公司登记申请材料上的签名时,要注意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签名是否齐备,是否存在遗漏签名、错误签名、重复签名,一次申请的多份材料上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的签名笔迹是否一致,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上的签名笔迹与前一次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上的签名笔迹是否一致。在审查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监事等人员身份证明文件时,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核对原件。在审查公司登记委托代理人时要注意核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与本人是否一致,要注意审查代理权限和期限,非委托代理人提交的申请不得受理,不在有效期或代理权限内的申请不得受理。在颁发营业执照时要注意领照人是否有权领取营业执照,不得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理人以外的人员颁发营业执照。
  八、其他非公司制企业的审查参照本意见执行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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