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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内资企业登记业务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工商企[2017]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7-8-28
实施时间: 2017-8-28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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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工商局,省局各局、处(室)、直属单位:
  为保障股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利益,现就内资企业登记业务审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办理下列登记业务时,要提供相关当事人身份证原件:
  (一)办理设立登记业务时,要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及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办理变更股东业务时,要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及新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业务时,要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注册官对提供的相关人员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进行核对,有条件的通过身份证认证仪器确认其身份证的真实性。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登记实行形式审查,有投诉、举报或其他异议情形的,应当核查企业档案。认为有必要进行实质审查的,依程序可以启动实质审查。
  三、注册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杜绝可能发生的纠纷隐患;同时要耐心向企业说明理由,讲清道理。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企业注册局反馈。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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