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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单位所办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8-9-10
实施时间: 2018-9-10
法规类型: 日常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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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中央、省关于推进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工作的要求,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改革方案》(青办发[2017]7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相关国有企业的改革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企业设立程序。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外,其他市直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直单位)原则上不再以各种名义投资设立经营性企业和经济实体。市直单位因履职工作需要,确需新设企业的,应报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对于市政府引进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科研院所对外投资、股权变动等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二、加强股权变动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市直单位对外股权投资处置、股权变动等事项,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核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规范企业注销行为。经批准实施关闭注销的企业,必须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对企业进行清算,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职工合法权益。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时,主管部门要对企业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的规范性提出审核意见,并由单位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规范企业注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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