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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8-24
实施时间: 2018-8-24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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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省工商局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并于2018年8月20日起启用广东省企业名称改革相关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的内容
  1、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的含义。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是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为申请人提供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主选定并申报企业名称的一项便利化服务,是一项行政指导行为。
  2、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的适用范围。申请人可以通过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自主申报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除外。
  3、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的对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不含分支机构),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4、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的申报途径。从互联网登录广东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网址:http://qcdz.gdgs.gov.cn/qcdzhdj/nameapply/)。
  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自主申报企业名称,应当遵循自愿申报、自主选择、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欺骗、误导公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成立后,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对其名称使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申请人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30天。申请人应当在名称保留期内依法办理企业登记。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保留期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保留期满前申请延长保留期一次,延长期限为30天。
  3.申请人以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发现企业名称存在违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规定的禁用规则、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等情形的,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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