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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抓紧做好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限延续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工商广[2018]17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8-7
实施时间: 2018-8-7
法规类型: 广告监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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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不少报刊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限陆续到期,而依据的报刊出版许可证换证方面的原因,申请延续受限。为此,我局专门致函省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征询情况。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于2018年7月30日复函予以明确(详见附件)。为抓紧做好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限延续事项等相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立即公告或者通知相关广告发布单位,及时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限延续。如省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在其报刊出版许可证年度核验记录里标注“2018年度继续有效”,并加盖核验专用章的,视为有效。有效期限可以核定到2018年12月31日。各地应依据《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和《省工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工商广[2017]27号)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有关延续申请的核定,参照变更登记的程序办理。准予延续的,应将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广告发布登记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地址和从事广告发布的媒介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正常进行。
  二、对部分县(市)广播电视机构没有《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不符合《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明确的申请广告发布登记规定的要求,不能受理登记。对未经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依法责令改正和查处。对拒不配合检查和改正的,应及时通报广播电视主管机构和党委宣传部门,并向所在地县(市)委、政府作出书面汇报,述明法律责任和影响、后果。
  上述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广告处。
  附件: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明确报刊出版许可证有效期限具体时间等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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