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登记注册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清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8-2-6
实施时间: 2018-2-6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海关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24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扩权强县试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审批办: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办字[2018]1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全省清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决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规范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全面纠正违法违规等擅自签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行为,维护外资登记授权体制严肃性,维护我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秩序。
  二、清理主体
  全省各级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包括履行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的所有登记机关。
  三、组织领导
  省局成立清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淑英  副局长
  成  员:成  刚  企业处处长
  刘宇峰  人事处处长
  刘革铭  审批办主任
  清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企业处,成刚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有黄志刚、李明洋、薄广。
  四、清理重点
  纠正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擅自改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违法签发营业执照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被授权局超越被授权范围、擅自委托或再委托授权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登记权的;
  (二)其他行政机关未经工商总局授权,擅自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的;
  (三)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督部门未经工商总局授权,擅自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
  五、清理步骤
  全省清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从2018年2月启动,6月底前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阶段(2月1日至3月10日)。各地要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自查自纠,对照清理重点逐项排查,摸清底数。在自查基础上梳理问题,研究对策,制定整改措施,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原则,做到立查立改。整改后要将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局。
  (二)省局检查阶段(3月11日至3月20日)。省局组织对全省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开展督导检查,检查各地自查自纠整改落实情况。按照《管理办法》的第四条规定,检查经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是否满足授权登记的各项条件。
  (三)总结汇报阶段(3月21日至3月30日)。省局依据对各地的检查情况,梳理问题,下发清理规范情况通报。汇总全省各地自查整改情况,全面深入总结,形成我省清理规范情况报告,上报国家工商总局。
  (四)迎接督查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全省各地在确保清理规范到位的情况下,要做好迎接总局督查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高标准完成迎检任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将清理规范工作列为重点任务,建立由企业登记、企业监管、纪检监察、人事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任务,按照省局工作方案,迅速组织,立即行到,扎实做好清理规范的各项工作。
  (二)坚持边查边改。各地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工作原则。未经工商总局授权的行政机关,一律不得再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也不得变相开展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各地被授权局擅自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职能再授权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该行为无效,应及时将该职能收回原被授权局履行。
  (三)确保工作实效。省局将严格检查各地的清理规范工作,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各市级被授权局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被授权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及时制止超越被授权范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总局将对整改不力或对辖区内下级被授权局规范不到位的,撤回有关单位部分或全部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授权。
  (四)及时汇报情况。各地在清理规范工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按时上报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要全面详实,数据要真实准确。各地于2月11日前上报自查摸排情况(详见附件1、2),3月4日前上报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报告。各地区汇总各县区情况后报省局,正式材料加盖公章以邮寄方式上报,电子版通过OA系统上报。
  联系人:企业处黄志刚邱野
  联系电话:85279013、81766040。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自查情况统计表
  2.外资被授权局基本情况统计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6日

相关附件:
附件.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开展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 商资函[2017]13 2017/4/1
财政部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财会字[1993]第 1993/6/7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飞机维修 桂地税发[2006] 2006/10/23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肥华聚塑胶有限公司享受中西部地 皖国税函[2003] 2003/2/14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资金未按规定到位有关税务处理问题 国税函[2001]28 2001/4/17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 2010/2/25
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字[1992]33 1999/1/1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币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0 1994/4/21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财工字[1995]22 1995/6/2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 深地税发[2006] 200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