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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黔财库[2018]88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8-31
实施时间: 2018-8-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564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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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部门、各预算单位:
  按照《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 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关于清理整顿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通知》(黔财库[2018]26号)工作安排,各部门、各单位已完成第一阶段自查清理工作并提交《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基本信息表》,结合省财政厅对部分单位银行账户信息核查情况,经研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账户管理的范围
  省财政厅对省直各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和财政预算单列的转企改制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存款账户)进行管理。省直各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未实行预算独立核算的内设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对下列情形,省财政厅不进行账户审批、备案等管理,相关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由单位自主负责:
  (一)未纳入省级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无“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的单位;
  (二)转企改制单位除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
  二、进一步清理整顿预算单位存量银行账户
  (一)同意保留的银行账户。在上述银行账户管理范围内,对各预算单位上报的2018年4月30日以前开立的存量账户,一个单位可保留以下4个账户: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核算党费的专用存款账户、核算工会经费的专用存款账户。
  (二)撤销其他账户。对上述4个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原则上一律销户。请各预算单位到相关商业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并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分账核算,于2018年10月25日前填列《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1)以银行销户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附件,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三)申请保留的其他账户。对上述4个账户之外根据相关规定或工作需要确需保留的账户,申请保留单位填列《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申请保留银行账户审批表》(附件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交由省财政厅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或非税收入管理处(审核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审核同意后提交省财政厅国库处,国库处按程序报批后反馈主管部门。请各部门务必于2018年9月25日前提交材料到省财政厅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或非税收入管理处审核。
  三、建立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合规性目录
  请各部门按以上要求将确定保留的存量账户信息(含所属预算单位的账户)及2018年5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省财政厅已批复同意新开立的账户信息汇总填列《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合规性目录》(附件3),加盖部门公章后与电子文档一并于2018年10月1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国库处。
  四、上缴结余资金
  各预算单位应对所有账户资金进行清查核实,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属于结余资金的应缴入省级国库。
  收款单位:贵州省财政厅;收款银行:国家金库贵州省分库;账号:230000000002271001;接收行行号:011701000014。同时请在附言上注明:清理账户结余资金,并以银行的进账单和通知文件复印件作为调整单位账务处理的依据。
  会计分录:借记“财政拨款结余”;贷记“银行存款”。
  五、其他事项
  (一)本次清理整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工作中不按规定销户的,省财政厅将整理相关情况报送省纪检监察部门。
  (二)本通知与经省财政厅确认的《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合规性目录》一并作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的财政批复文件,仅对《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合规性目录》所列账户有效。
  (三)转企改制单位经省财政厅对口部门预算管理处确认无“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后,须对已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销户,填列《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以银行销户证明材料复印件作为附件,送省财政厅国库处备案。
  联系人:罗雪,联系电话:86824263
  附件:
  1: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
  2: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申请保留银行账户审批表
  3: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合规性目录
  贵州省财政厅
  2018年8月31日

相关附件:
1: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xls    
2: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申请保留银行账户审批表.xls    
3:贵州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合规性目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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