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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财规[2018]6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8-6-12
实施时间: 2018-1-1
失效时间: 2022-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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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财政厅与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加强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用计付管理,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等有关规定,财政厅对《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库[2006]36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2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管理,明确服务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办理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理服务费,是指财政厅根据代理银行办理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量,支付给代理银行的资金结算费用和代理费用。
  第四条 代理服务费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服务项目、业务量以及年度综合考评结果进行综合计算。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执行统一的计算办法。
  第五条 财政资金结算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
  (一)以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方式办理的财政支付业务按照每笔1元的标准计算。
  (二)以电子汇划方式(即电汇凭证、信汇凭证、结算业务单据和预算拨款凭证)办理的财政授权支付和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按照汇划金额分段的标准计算。具体标准为: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每笔5元;汇划金额在1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每笔10元;汇划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每笔15元;汇划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每笔20元;汇划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每笔按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计付,最高不超过200元。根据客户书面委托,保证在2小时内资金到账的加急即及时业务,在上述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加收30%。
  第六条 财政资金支付退票业务不计付服务费。
  第七条 财政资金支付代理费用,按照支付笔数,以每笔3元的标准计算。
  第八条 每年1月底前,代理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上一年度实际办理的业务量,据实计算有关费用,并附代理支付清算的单位、笔数、资金量及计算代理服务费用的相关材料报代理银行省级机构。
  代理银行省级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月15日前报财政厅。逾期未报送的,财政厅将以函告形式再次通知该银行。若2月底(按当年二月份实际天数最后一天为准)仍然未报送的,视为放弃上一年度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服务费。
  第九条 财政厅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支付信息,对各代理银行省级机构报送的代理服务费材料进行核实,确定各代理银行年度代理服务费基础金额。
  第十条 对代理服务费用,财政厅还将结合对代理银行代理业务的考核评价结果,按照上调下浮幅度不超过15%的浮动比例核定支付各家代理银行的代理服务费最终金额。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服务费核定后,财政厅按照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及《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将服务费统一支付给各代理银行省级机构。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除可向预算单位收取购买银行票证的工本费和自有资金支付结算费用外,不得另行向预算单位收取其他费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四川省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暂行办法》(川财库[2006]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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