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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海南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缴及分配暂行操作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非税[2017]15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7-2-16
实施时间: 2017-2-16
失效时间: 2020-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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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省农垦总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为保障海南农垦改革顺利推进,理顺农垦国有土地涉及的土地出让收入、土地租金及土地净收益的收缴及分配事宜,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15]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缴及分配暂行操作办法》。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2月16日
  海南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缴及分配暂行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发[2015]12号,以下简称琼发[2015]12号),保障海南农垦改革顺利推进,理顺农垦国有土地涉及的土地出让收入、土地租金及土地净收益的收缴及分配事宜,依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垦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琼办发[2014]29号,以下简称琼办发[2014]2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农垦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依法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等;农垦土地被市县依法收回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省农垦控股集团(总局)利用自身土地进行集中产业项目建设且由市县政府统一供应土地的土地出让收入等。
  第三条 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已上缴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资金按照规定计提各项资金(基金),并扣除土地开发成本和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后拨付土地出让净收益。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缴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并按规定领用《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专门用于收取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合同后,应按照土地合同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额,向土地受让方开具《缴款书》,款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
  第八条 对农垦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依法补交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租金,由省农垦控股集团(总局)向省财政厅提出预算申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按职责分别审核有关预算、用地情况并报省政府批准后,通过预算安排给省农垦控股集团(总局)。
  第九条 对农垦土地被市县政府依法收回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土地收回成本和土地开发成本、依法缴纳有关税费、按规定计提各项资金(基金)以及市县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后,其剩余净收益由省农垦控股集团(总局)与土地所属市县政府按照5:5比例分配。
  第十条 对省农垦控股集团(总局)利用自身土地进行集中产业项目建设,且土地由所属市县政府统一供应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土地开发成本、依法缴纳有关税费、按规定计提各项资金(基金)以及市县上缴省级土地出让收入后,其剩余净收益由省农垦控股集团(总局)与土地所属市县政府按照琼办发[2014]29号的规定商定分配比例。
  第十一条 省农垦控股集团(总局)与土地所属市县政府联合申请土地净收益分配时,双方应明确各自承担的土地开发成本及收益额,提供真实的土地合同及准确有效的缴款凭证等相关材料,达成一致意见后联合向省财政厅申报。只有一方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申请核拨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资金,原则上每年分两次申报。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分别按职责对省农垦控股集团(总局)与土地所属市县政府的联合申报文件中的资金、用地情况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将资金分别拨付给省农垦控股集团(总局)和土地所属市县政府。
  第十三条 经省政府批准拨付的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资金,由省农垦控股集团(总局)和各市县政府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及琼发[2015]12号、琼办发[2014]29号等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操作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操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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