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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财政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库[2017]1627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7-10-24
实施时间: 2017-10-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54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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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省直预算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财政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财政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24日
  海南省财政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预警及时、防控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动态监控,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财政财务相关管理制度,通过财政资金动态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对预算管理类和资金支付类业务全过程实时监控,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预算单位,以及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监控资金范围是纳入海南省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GFMIS系统)管理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以及拨付给下级财政的财政专户资金。
  第五条 省财政厅(含省财政国库支付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财政资金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预算管理类和资金支付类业务动态监控。财政部门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建立动态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财政资金动态监控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与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国地税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协作,形成预算单位-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三级监督”的工作责任机制,督促预算单位规范动态监控工作。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七条 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预算指标、用款计划、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付款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资金来源、付款方式、收款人、收款人账号、银行账户、经济分类、功能科目,以及预算范围、项目分配以及财政内部业务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管理类。包括:待分指标分配及时性;待分指标分配进度;涉企资金分配情况;可执行指标支出进度;监控专款在各级财政和各预算单位的滞留情况,下级财政对上级专款的接收情况,开展资金分配监测;项目资金在使用方向和预算安排上的变化情况,开展预算变动监测;其他需要监控的内容。
  (二)资金支付类。包括: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账户等支付资金;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列支“三公经费”;是否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二十条规定;是否违反会议、培训、差旅费等管理规定标准支付资金;是否违规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或所属下级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是否违规向没有业务联系的账户、单位划转资金;其他需要监控的内容。
  (三)代理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类。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代理银行支付清算规定清算资金;是否按照代理协议向财政部门及时、准确传输零余额账户、实有资金账户和财政专户对账等监控信息;是否按照代理协议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预算单位违规支付行为;其他需要监控的内容。
  第三章 监控方式
  第九条 动态监控以GFMIS系统为基础,将监控业务嵌入监控系统,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预算管理和资金支付行为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控和事后跟踪检查。
  第十条 系统预警指在监控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每个监控点均设置红灯、黄灯、蓝灯三级预警级别,对GFMIS系统的每一笔预算管理和资金支付业务进行筛查、甄别和判断,全程实行电子传递,系统自动监控并详细记录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支付的具体行为,发现疑点或违规问题及时预警。
  第十一条 综合核查指财政部门对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违规问题,按照预警级别进行核查、纠偏的活动,主要有四种核查方式。
  (一)电话核查:财政部门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或主管会计以及相关单位了解情况,核实具体问题,对疑点问题进行判断,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调阅资料:经电话核查仍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财政部门可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作进一步核查。
  (三)约谈走访:财政部门对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通过约谈或走访预算单位或相关单位进一步核实。
  (四)实地核查:财政部门对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等受托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委托核查前,应下发核查工作通知。在实施核查工作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须真实、合法、有效。核查后应制发核查工作情况通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接到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行为,由财政部门中止支付,将用款申请退回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通过系统查询并予以纠正。
  (二)违规行为属于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中止支付、退回违规资金、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已支付的款项需要退还或调整账目的,预算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三)违规行为属于违反相关涉企资金分配制度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中止资金分配申请,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已分配下达的指标需收回或调整指标的,并通知预算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四)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下达书面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或终止代理协议。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在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规定。
  (二)会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建立工作互动机制,设定监控基本要素和预警规则。
  (三)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监控信息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
  (四)受理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收款人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建设、管理和维护监控系统。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按照动态监控的要求,与财政部门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有关资料。
  (三)对财政部门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财政部门。
  (四)预算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工作负有监管职责,督促所属预算单位按监控要求进行整改、纠正。
  第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支付、清算资金。
  (二)对财政资金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应及时核实,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与财政部门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三)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四)按财政部门需求,及时、准确将国库集中支付信息传输至财政部门监控系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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